法定继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16:32浏览量:338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身后留有遗产房子数间在B地,该房子一向为次子占有和运用。周某的长子(寓居C地)和三子(寓居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承继人切割该遗产,可是,周某的次子一向没有容许,而是一向对该房子占有和运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申述讼,要求切割房产。受理法院决议对该案选用简易程序。问题: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法院决议选用简易程序后,选用口头方法告诉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告诉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合理?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以为案子比较杂乱,因而将案子转为一般程序。此程序是否合理?4.假如法院在受理案子后并没有决议选用简易程序,可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子的现实清楚、争议不大,因而决议将案子转为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5. 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结束?审理期限是否能够延伸?6.假如一审法院通过审理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检查以为原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发回从头审理。一审法院再次运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7. 假如一审法院审理结束后,当事人两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通过检查决议再审,此刻再审法院决议依照一审程序,依然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解题思路」本题的关键是把握简易程序的特色。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简化的许多,比方申述方法、传唤方法、审判安排的组成、审理期限等。「参考答案」1.原告应当向被承继人逝世时的住所地(A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房子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申述讼。2.此程序合理。3.此程序合理。4.此程序不合理。5.一审法院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结束,并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的延伸。假如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结束,只能转换为一般程序。6.此程序不合理。7.此程序不合理。「解析」1.遗产承继案子归于专属统辖案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承继人逝世时的住所地或许被承继人首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统辖权。此刻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统辖取得统辖权。2.已然选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基本上选用口头方法进行告诉。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审程序的常态时一般程序,能够说任何的案子均能够选用一般程序审理,而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案子杂乱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一般程序审理。4.案子是否采纳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子之后就决议,不能在审理之后决议,不能在案子现已选用了一般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不然将可能不合理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有必要严厉遵从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伸。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6和7、尽管发回重审的案子和对一审收效裁判再审的案子均应当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可是此刻法令规规则不得再运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运用一般程序审理。「应留意的问题」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络和差异1.《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43条 对简略的民事案子,原告能够口头申述。当事人两边能够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恳求处理胶葛。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能够当即审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审理。第144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能够用简洁方法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民事诉讼法的定见》第169条 申述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子,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不得延伸。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杂乱,需求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能够转为一般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告诉两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核算。第171条 现已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否发作了状况改变,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第17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述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法奉告被告,用口头或许其他简洁方法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载,不得自审自记。判定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则揭露宣判。第173条 人民法庭制造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有必要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替代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第174条 发回重审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子,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㈡应留意的问题简易程序的运用范围和简易程序的特色。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身后留有遗产房子数间在B地,该房子一向为次子占有和运用。周某的长子(寓居C地)和三子(寓居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承继人切割该遗产,可是,周某的次子一向没有容许,而是一向对该房子占有和运用。后周某的长子和次子提申述讼,要求切割房产。受理法院决议对该案选用简易程序。问题:1.原告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法院决议选用简易程序后,选用口头方法告诉了被告相关的原告的诉状内容,并且口头告诉被告开庭的日期。此程序是否合理?3.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以为案子比较杂乱,因而将案子转为一般程序。此程序是否合理?4.假如法院在受理案子后并没有决议选用简易程序,可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子的现实清楚、争议不大,因而决议将案子转为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5. 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何时间内审理结束?审理期限是否能够延伸?6.假如一审法院通过审理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检查以为原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发回从头审理。一审法院再次运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7. 假如一审法院审理结束后,当事人两边并没有上诉。后来,被告方申请了再审,法院通过检查决议再审,此刻再审法院决议依照一审程序,依然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此程序是否合理?「解题思路」本题的关键是把握简易程序的特色。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简化的许多,比方申述方法、传唤方法、审判安排的组成、审理期限等。「参考答案」1.原告应当向被承继人逝世时的住所地(A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房子所在地B地)的法院提申述讼。2.此程序合理。3.此程序合理。4.此程序不合理。5.一审法院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3个月内审理结束,并且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不的延伸。假如法院在该期间内未能审理结束,只能转换为一般程序。6.此程序不合理。7.此程序不合理。「解析」1.遗产承继案子归于专属统辖案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承继人逝世时的住所地或许被承继人首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统辖权。此刻其他法院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统辖取得统辖权。2.已然选用简易程序则相应的诉讼程序均被简化,司法实践中,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基本上选用口头方法进行告诉。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审程序的常态时一般程序,能够说任何的案子均能够选用一般程序审理,而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案子杂乱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转化为一般程序审理。4.案子是否采纳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受理案子之后就决议,不能在审理之后决议,不能在案子现已选用了一般程序审理之后再转化为简易程序。不然将可能不合理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有必要严厉遵从法定的审理期限,不得延伸。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的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6和7、尽管发回重审的案子和对一审收效裁判再审的案子均应当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可是此刻法令规规则不得再运用简易程序,而是应当运用一般程序审理。「应留意的问题」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络和差异1.《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下列案子,由本条规则的人民法院专属统辖:(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三)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43条 对简略的民事案子,原告能够口头申述。当事人两边能够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恳求处理胶葛。基层人民法院或许它派出的法庭能够当即审理,也能够另定日期审理。第144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能够用简洁方法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第146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民事诉讼法的定见》第169条 申述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子,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不得延伸。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杂乱,需求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能够转为一般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告诉两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核算。第171条 现已依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否发作了状况改变,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第17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述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法奉告被告,用口头或许其他简洁方法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载,不得自审自记。判定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则揭露宣判。第173条 人民法庭制造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有必要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替代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第174条 发回重审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子,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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