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2 20:43浏览量:1283
作业中,在不同的用工方法下,单位与劳作者签定的合同是不相同的。现在,经常出现两种不同的合同,即劳作合同与劳务差遣合同。很多人认为这二者是相同的,但现实并不是这样。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通知咱们劳务差遣合同与劳作合同的差异在哪里。
一、劳务差遣合同与劳作合同的差异有哪些
1.期限方面的差异 
劳务差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间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能够自在约好。
2.方面的差异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
《劳作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则,其间关于劳务差遣状况下免除劳作合同的特别规则如下:
(1)因劳作者有差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不胜任作业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由劳务差遣单位依法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人的规则来免除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尽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作业的重要效果。在往后一段时期内,劳务差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法,持续发挥其特别的效果。了解相关法令规则,是差遣职工维权的根底。
二、劳务差遣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1.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其间触及的特别要求包含:
(1)缔结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一般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含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也便是说,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
(1)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2)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3)劳作合同期限;
(4)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5)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6)劳作酬劳;
(7)社会保险;
(8)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危害防护;
(9)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
(11)被差遣劳作者的差遣期限;
(12)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的作业岗位。
劳务差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令规则差遣单位与被差遣的劳作者缔结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为了防止劳作联系的短期化和作业不稳定给企业、劳作者个人以及社会形成的晦气影响。
2.与承受差遣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其间有必要约好:
(1)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差遣期限;
(3)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法;
(4)违背协议的职责。
3.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
4.其他职责:
(1)不得克扣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
(2)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依照所在地最低工资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因为劳务差遣具有临时性,因而,在没有用工单位需求差遣劳作者时,劳作者或许面对“无业”状况,该条规则则是为了确保劳作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日子,以防止劳作者堕入日子窘境;
(3)差遣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履行;
(5)保证劳作者依法参与或安排工会的权力;
(6)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如果因劳务差遣单位违法,致使被差遣劳作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劳务差遣单位应该承当补偿职责,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全部内容,关于劳务差遣合同与劳作合同,要是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内容,能够到咱们听讼网站进行深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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