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有部分事务归入了“营改增”,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比方信息技能服务和餐厅规划服务,除此以外,咱们仍有其他更多的办理服务未归入“营改增”,仍是交纳营业税,咱们的问题是,关于获得的无法区别是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事务意图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比方水电费发票、租借办公设备、租借车辆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下列项意图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承受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其间触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能、非专利技能、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借,仅指专用于上述项意图固定资产、专利技能、非专利技能、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借。
第二十六条规则,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照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悉数销售额 当期悉数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行清算。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租借的办公设备和车辆假如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获得租借专用发票的税额不得抵扣;假如该办公设备和车辆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其租借费对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贵公司的水电费开销无法区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照上述规则的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