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程序(过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12:02浏览量:1853
关于履行死刑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则:“死刑选用枪决或许打针等办法履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逝世的履行死刑的办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办法;“打针”是指经过打针丧命性药物使罪犯逝世的履行办法,是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建立的一种行刑办法。用打针办法履行死刑,具有履行便利、苦楚小、逝世敏捷等特色,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履行死刑办法。至于立法中“打针等办法”中的“等办法”是指比枪决、打针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办法。选用枪决、打针以外的其他办法履行死刑的,应当事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履行的地址挑选在刑场或许指定的拘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履行机关设置的履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富贵区域、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邻近。所谓“指定的拘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许看守所。履行死刑应严厉控制刑场,除依法履行死刑的司法作业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禁绝进入刑场。
担任指挥履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状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定确定的应当履行死刑的罪犯,以保证履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问询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关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别离不同状况予以不同处理。在履行前,假如发现可能有过错,应当暂停履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
履行死刑应当发布。处决罪犯的公告要挑选在恰当范围内,恰当地址粘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状况。
履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履行的具体状况,包含履行死刑的时刻、地址、办法、指挥履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担任履行人员的名字、履行死刑的具体状况等等。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履行死刑的状况以及所附履行死刑前后的相片,及时逐级陈述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履行死刑后,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罪犯家族,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送作业。罪犯履行死刑后的尸身或火化后的骨灰,告诉其家族招领。罪犯家族不予招领的,由人民法院告诉有关单位处理。
死刑的履行,除应遵从上述程序外,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榜首,履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晤其近亲属或许其近亲属提出会晤罪犯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二,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地受旧习惯的影响,为制作气势,增强法令的震慑作用,将死刑犯插上写有名字和罪行的标签,拉到富贵区域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对罪犯品格的凌辱,违背法令关于履行死刑不该示众的规则。并且,这样做简单对外形成不良影响。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分曾多次联合发出告诉,禁止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表现文明执法。
第三,对外国人履行死刑后,告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应严厉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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