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3 00:03浏览量:2684
网络课程是个无形的东西,其也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网络中的著作权归属的法令常识问题,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方针解析
我国关于网络课程建造的相关方针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权传统的印记,垂青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而规划了是否对网络课程开发制造作出实质性出资的权力归属规范,顺便也提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所尊重的精力权力归属问题。如有关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项目管理方法规则,“……网络课程建造工程的支撑方法包含全额赞助、部分赞助和方针支撑三种。全额赞助指由出资者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效果的著作权归出资者一切,项目承当者享有署名权。部分赞助指由出资者和项目承当者各自依照必定的份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效果的著作权由出资者和项目承当者共享。方针支撑是指对请求项目供给方针上的支撑,项目经费由承当者自筹,项目效果的著作权由承当者独自享有。”有关教师教育的网络课程请求攻略指出,一切网络课程开发项目具有全额赞助性质,各项目效果的著作权、出版权由出资者具有。但该攻略又要求项目承当者在请求时需供给至少1∶1的配套经费,这样,网络课程的权力主体除出资者和创造者外,又参与了项目承当者地点单位或许第三方出资人。从前的权力归属条款已难以履行(“全额赞助性质”的界定很含糊),参与新的权力主体后,权力联系的处理将变得更为杂乱。不过,这些方针性规则仍是给处理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供给了有利的考虑,它使咱们开始明晰,网络课程开发制造进程中所触及的权力主体,首要包含出资者(不论有多少方)、制造者(及其协作者)以及制造者地点单位等三类;著作权作为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力(我国著作权法中罗列归纳了17种权力类型),在处理网络课程权力归属问题时测验运用权力切割、别离行使的方法是或许的。
二、 托付创造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网络课程的出资者与制造者之间,因经费赞助以及是否参与创造,或许发作两种联系:托付创造联系和协作创造联系,由此发作的效果就或许是托付著作或协作著作两种类型。托付著作是受托人按托付人毅力而创造的著作,《著作权法》第17条规则,“受托付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经过合同约好。合同未作清晰约好或许没有缔结合同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该法提出了托付著作著作权归属的两种景象:约好归属和法定归属。
约好归属,即著作权归属彻底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管受托人是著作的作者,但托付人依照两边约好能够依约受让获得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约好归属与合同法关于托付开发合同的规则严密相关,合同法第331至334条规则了技能开发中托付人与受托人的根本法令职责,如“托付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研讨开发经费和酬劳;供给技能材料、原始数据;完结协作事项;承受研讨开发效果。”“研讨开发人应当依照约好拟定和施行研讨开发方案;合理运用研讨开发经费;如期完结研讨开发作业,交给研讨开发效果,供给有关的技能材料和必要的技能指导,协助托付人把握研讨开发效果。”
法定归属是在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的条件下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景象。在这儿,著作权法的规则对托付人来说略失公平。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则,尽管托付人投入了网络课程创造资金,但若约好不清则受托人将依法获得著作权,今后托付人若意欲运用该著作,则不得不从头获得受托人的授权并向其付出费用,这对托付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缺点从前引发了多个著作权胶葛。认识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托付创造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则。该解说第12条规则,“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则,托付著作著作权归于受托人的景象,托付人在约好的运用规模内享有运用著作的权力;两边没有约好运用著作规模的,托付人能够在托付创造的特定意图规模内免费运用该著作”。司法解说的这一补充规则与著作权法第17条一同,为托付创造网络课程怎么归属权力供给了有用的参照。
三、 协作创造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协作著作的确权问题在权属胶葛中发作最多,因而我国《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10条规则,软件协作开发应该缔结书面合同。需求指出,具有一般协作联系并不必定就发作协作著作。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协作著作需具有严厉的法令要件,即协作者之间有必要有合意、合创行为。合意是指协作者对完结某一著作有一起的意思表明,合创是指协作者均为著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关于网络课程开发来说,与项目承当人构成协作作者的或许有出资者以及其他创造人员。不过,构成协作作者有必要满意以上两个要件,“没有参与创造的人,不能成为协作作者。”那些为网络课程供给材料并数字化、修正修正加工,以及供给咨询指导作业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以为是协作作者。
关于协作著作权力的行使,《著作权法》的规则也较为详细,该法第13条规则,“两人以上协作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没有参与创造的人,不能成为协作作者。协作著作能够切割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协作著作全体的著作权。”这儿的作者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安排。因而,网络课程开发假如存在协作创造,我以为能够对比以上规则行使权力。
四、 职务创造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在许多展开了网络教育的校园,特别是高等院校,为充分使用本校学术资源和节省办学本钱,他们一般就近与本校教师联合,一起开发网络课程。这样,网络课程制造者与其地点校园或教育组织之间就或许存在职务创造,所构成的网络课程就触及到职务著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类著作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为雇佣著作(work made for hire),其版权一般归雇主享有。我国对这类著作的规则较为杂乱,在不存在相关合同的景象下,详细有以下几种归属:
1.著作权归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规模内优先运用。著作完结两年内,未经单位赞同,作者不得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运用的相同方法运用该著作,不过在此期间假如经单位赞同,作者也能够答应第三人以与单位运用的相同方法运用著作,但所获酬劳应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好的份额分配。
2.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力由单位享有,单位能够给予作者奖赏。但条件是:①首要是使用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创造,并由单位承当职责的工程规划、产品规划图纸及其阐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著作;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合同约好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著作。需求留意,在以上两种归属方法中,假如满意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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