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6 06:08浏览量:541
1987年6月,S女士进入上海某钢铁公司作业, 2004年5月,S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纪(50周岁),钢铁公司未为其处理退休手续,其仍在公司作业。2006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S女士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书》各一份。2007年11月30日, S女士收到上海某劳务公司《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告诉合同期满劳作联系停止。律师署理词【一审署理】 S 女士与两公司交涉无果,托付张太中律师署理本案。2008年1月23日张律师代为恳求劳作裁定,同日,裁定委以S女士超越法定退休年纪为由不予受理。1月24日,张律师以钢铁公司和劳务公司为一起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1、补办社会养老保险(从1996年1月起)、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补办退休手续,并付出养老金丢失(从2004年5月起至能按月收取养老金时止);3、补偿原告因无1987年至199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丢失;4、付出经济补偿金12750元[=750元/月*17月];5、付出医疗补助费9000元[=750元/月*12月];6、参照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医药费1600.4元;7、付出加班薪酬2151元[=750/20.92*10天*300%*2年];8、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开庭时,钢铁公司辩称,S女士系劳务公司差遣的劳务工人,与其无劳作联系,且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请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驳回诉请。劳务公司以为本案与其无关,既未出庭、亦未辩论。 针对钢铁公司的辩论定见并环绕S女士的诉讼恳求,张律师宣布了如下署理定见:一、原告与钢铁公司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一)S女士签定的《劳作合同书》,因是钢铁公司采纳诈骗行为缔结,是无效的。从法庭调查可知,在签定劳作合同时,钢铁公司从没有奉告是由劳务公司和原告签约的现实,给原告的是空白的合同文本,只让原告签名,且之后也从不给原告自己一份,让原告误以为便是和钢铁公司签约。在整个签约过程中,钢铁公司成心隐瞒了是由劳务公司与原告签约的本相,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依据劳作法的规则,采纳诈骗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别的,在2004年5月今后,原告已超越50周岁法定退休年纪,已不是适格的劳作合同的主体。(二)两边契合存在劳作联系的本质要件所谓现实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没有缔结书面合同,但两边实践实行了劳作权利义务而构成的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与标准的劳作联系比较,仅仅是短缺了书面合同这一方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作联系的建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一条的规则,承认是否存在劳作联系首要看是否契合以下三个要件:1 、两边是否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原告作为劳作者,在2004年5月前(50岁)契合法定作业年纪和作业条件,并具有实行劳作合同的相应才能;钢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注册,收取营业执照,依法建立。2 、两边是否具有行政从属联系。原告作为洗衣工,承受钢铁公司的直接办理,详细从事公司组织的洗衣作业,恪守单位考勤、查核等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从钢铁公司收取薪酬酬劳。3 、原告供给的劳作是否是钢铁公司事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从事的洗衣作业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而言,确实是辅助性的作业,可是任何单位的作业岗位都有主次之分,钢铁公司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对作业岗位进行了详尽的区分,原告的作业正是其间的一个环节。(三)原告在钢铁公司实践作业长达20余年,若强行将其认定为劳务差遣,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建立。《劳作合同法》第59条规则,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践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尽管法不究既往,可是从法令的精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点评来看,假如一个人被接连差遣了20年,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并且,钢铁公司在2007年还为原告处理了养老保险,这也标明其一方面怀有躲避劳作法令、法规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又心中没底(或良心发现)的对立状况,充分说明了其在处理与原告联系时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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