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1 00:15浏览量:220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经过)
为促进被实行人自觉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责任,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被实行人具有实行才能而不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责任,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誉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要挟等办法阻碍、抵抗实行的;
(二)以虚伪诉讼、虚伪裁决或许以藏匿、搬运产业等办法躲避实行的;
(三)违背产业陈述准则的;
(四)违背约束高消费令的;
(五)被实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行实行宽和协议的;
(六)其他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法令文书承认责任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实行人宣布的《实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的危险提示内容。
请求实行人以为被实行人存在本规则第一条所列失期行为之一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将该被实行人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议。人民法院以为被实行人存在本规则第一条所列失期行为之一的,也能够依职权作出将该被实行人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的决议。
人民法院决议将被实行人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的,应当制造决议书,决议书自作出之日起收效。决议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法令文书送达方法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实行人以为将其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过错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纠正。被实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实行人自己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实行人是法人或许其它安排的,一般应由被实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自己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理由建立的,应当作出决议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发布的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含:
(一)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安排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名字;
(二)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的名字、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码;
(三)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责任和被实行人的实行状况;
(四)被实行人失期行为的详细景象;
(五)实行依据的制造单位和文号、实行案号、立案时刻、实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记载和发布的不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期被实行人名单库,并经过该名单库统一贯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各地实践状况,将失期被实行人名单经过报纸、播送、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法予以发布,并能够采纳新闻发布会或许其它方法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施行失期被实行人名单准则的状况定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期被实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分、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组织、承当行政功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按照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则,在政府收购、招标招标、行政批阅、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承认等方面,对失期被实行人予以信誉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期被实行人名单向征信组织通报,并由征信组织在其征信体系中记载。
失期被实行人是国家作业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期状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期被实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期状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许主管部分。
第七条失期被实行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期被实行人名单库中删去:
(一)悉数实行了收效法令文书承认责任的;
(二)与请求实行人达到实行宽和协议并经请求实行人承认实行结束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完结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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