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21-07-02 16:03浏览量: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特征编辑 
(1)行为人是对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2)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编辑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分为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四种具体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分为三种: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
归责原则编辑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 [2]  第37条的规定就属于过错责任。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每个人都需要与社会不断发生形式各异的交往。这些交往大多数是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来完成的,如果过于严格地使社会活动主体不得不时常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势必极大地增加其成本与风险,那时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社会本身,这是不符合侵权法制度目的的,因此适用过错责任有其合理性。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则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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