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7 04:18浏览量:2282
海商法:
13、设定船只典当权,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共同向船只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典当权,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分处理典当权挂号;未经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四十二条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
(三)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四)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依据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船只典当权民用航空器典当权的设定不以挂号收效,
但依担保法要以挂号为收效要件,应该适用哪个?是不是应该适用特别法(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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