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是否可以进行再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0 04:21浏览量:1296
离婚之后,前妻再次提起分家析产的建议。此刻,旧日的公婆参加诉讼,提出,前儿媳所讼争的名车等产业,是老两口出资购买。此案引发了“名义车主”与“实践车主”之争。在一审官司落下帷幕之际,法令专家对此解读了其间的法令疑问。
事例:离婚后再提产业之诉
2007年6月6日,孟先生与赵女士两边处理了离婚挂号,经过协议方法对婚姻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并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2009年2月18日,赵女士又以孟先生有宝马轿车和奥迪越野车各一辆、一处商品房的购房定金、宾馆的赢利未能分配为由,向法院诉求持续切割离婚协议中未触及的产业。 赵女士的婆婆林某及公公孟某恳求作为独立恳求第三人进入诉讼,建议他们才是涉案车辆和购房订金的实践出资人,也是宾馆的产权人,要求承认涉案产业为其所有,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根据。第三人诉称,2004年9月7日,给本案被告孟先生汇款114万元;2 004年9月13日,被告用此款购买宝马轿车一辆,该车挂号车主为孟先生;2006年10月21日,被告在工商银行开立存折一本,将第三人的商场租赁费收益人民币146万元打入该存折;2006年10月24日被告从该存折分两次提取1 25万元,同日购买奥迪越野车一辆,挂号车主为孟先生;2007年4月19日,被告交给“山景嘉园”A座402室房子定金10万元;2007年7月17日孟先生与开发商缔结购房合同,2008年10月15日,孟先生交清购房款。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0年3月28日,原、被告挂号成婚,2007年6月5日,原、被告因爱情不合,两边共同到当地民政局挂号离婚,2007年6月6日,民政局向原、被告核发了离婚证。2009年2月9日,赵女士称被告隐秘产业,采纳诈骗方法缔结离婚协议,建议涉案车辆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应当均匀切割。 2009年8月,一审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恳求。 因为该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比较典型,引起了法令界人士的特别重视,北京市律师协会法令援助与公益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天依律师事务所张生贵律师,从根据视点和法令规则的视点,分别对该案进行了翔实解读。
律师说法:根据要求极严厉
律师以为,这种状况的案子,对根据的要求极端严厉——
从现实上看,原告与被告经过书面协议方法将产业及子女抚育事宜处理完毕后,又以被告隐秘产业为由建议持续切割,赵女士需求证明孟先生名下的宝马轿车和奥迪越野车及购房定金、宾馆的赢利归于夫妻离婚前的共同产业。因为两边在20 07年6月5日现已对婚姻产业达到书面切割协议,原告还需向法庭举证证明在协议时被告具有躲藏、搬运产业或诈骗、钳制原告缔结协议之现实,假如不能供给,则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从我国现在实践状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到离婚协议的男女,一概要求两边就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等问题协商一致并构成书面材料后才会处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像赵女士相同的状况,即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免除婚姻自身没有贰言,但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或以为还有未切割的产业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再分配。 从《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则的内容看,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制的规则采用了“法定产业制”、“约好产业制”,还有“夫妻特有产业制”作弥补。两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产业切割问题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成果,关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产业权利的一种自在处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两边具有法令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别原因,都应承受这一决议带来的法令结果。 赵女士要求对离婚协议以外的产业予以分配,须对该项产业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以及协议切割时孟先生对其有诈骗、钳制行为供给根据,假如不能供给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则,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