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如何复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1 09:48浏览量:1708
路途交通事端确定怎么复核
1、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确定有贰言的,能够自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恳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恳求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
(四)车辆在路途以外通行时发作的事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恳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并作出复核定论:
(一)路途交通事端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区分是否公平;
(三)路途交通事端查询及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为有必要时,能够招集各方当事人参与,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定见。复核检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检查以为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的确充沛、职责区分不公平、或许查询及确定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定论,责令原办案单位从头查询、确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检查以为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职责区分公平、查询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保持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的复核定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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