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时限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3 08:15浏览量:2702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既是交通事故严峻程度的首要目标,也是受害者进行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和进行有关稳妥的补偿事宜等的重要材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时限相关规则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
1、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的界说
交通事故伤残判定是由具有资历的伤残判定组织对在客观查验的基础上,点评确认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进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应当由具交通事故伤残判定是由具有资历的伤残判定组织对在客观查验的基础上,点评确认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进程。
2、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组织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判定组织判定伤残等级。
伤残判定组织能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使、托付,也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托付。
3、交通事故伤残判定时限
判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结;需求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十日。判定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判定组织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完结查验、判定、评价。查验、判定、评价成果确认后,应当出具书面定论,由查验、判定、评价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从头查验、判定。
当事人对自行托付的查验、判定、评价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评价定论后三日内另行托付查验、判定、评价,并奉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存案。
请求从头查验、判定、评价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的等级判定一般能够分为十级。依照受伤的轻重程度进行摆放。相应的,能够一次作为医疗事故补偿的规范进行补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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