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19:07浏览量:1400
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后,两边当事人未到挂号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手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筒介
2004年5月18日,被告北京天亿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亿公司”)为扩展运营规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请求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年利率为5.814%,期满后由被告北京天亿公司还本付息。建设银行为了确保借款的及时收回,要求北京天亿公司供给房地产作为典当。北京天亿公司表示同意,并提出以价值30万余元的库房用房作为借款典当。两边在签定了20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又签定了典当合同。该典当合同约好,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对库房用房享有权处置,若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到期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原告建设银行能够将典当物拍卖,并将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银行的借款。典当合同签定后,原告建设银行没有要求被告北京天亿公司供给任何有关库房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两边也未向任何部分处理典当挂号手续。
2006年3月12日,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因运营管理不善面对破产,为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北京天亿公司与第三人张天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库房用房出售给第三人。合同签定后,第三人张天虹依据合同约好的时刻支付了悉数购房款,两边并于合同签定后的第10日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分处理了过户手续。
2006年5月20日,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在原告处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建设银行向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宣布《催款函》,要求被告北京天亿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后3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23256元。但因被告运营管理不善面对关闭,底子无法归还建设银行的借款本息。
原告建设银行以为,2004年5月18日,本银行与被告北京天亿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本银行向被告放贷2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5.814%。其时本银行考虑到被告的资信问题,遂要求被告供给房地产作为典当。被告为了顺畅获得本银行的借款,遂将被告的库房用房作为典当物。据此,本银行与被告签定房地产典当合同后向被告放贷20万元。2006年5月20日,被告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至今未按借款合同的要求实行还款责任。依据房地产典当合同的约好,本公司有权处置其典当物,用以优先归还本银行的借款本息。
鉴于此,原告建设银行于2006年5月29日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拍卖被告北京天亿公司供给的典当物,以完成原告的到期债务。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