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4 13:06浏览量:602

【有 效 性】有用
【法规称号】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施行细则
【公布部分】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9年02月22日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2日
【正文】
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拟定本细则。
(一)对危、急、重患者片面强调准则、手续,推诿、回绝抢救,或自己有才能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致使损失抢救机遇,形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况乱开药、开错药,形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背手术准则,手术前准备作业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背操作规程损害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件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形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背护理作业准则或操作规程,形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分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显着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规范,发现处方有显着过错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运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背药物过敏实验规则,形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作业人员、工程技能人员,托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医治护理作业,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下列状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呈现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毛病或发作其他难以预料的状况,形成不良后果的;
(1)病况危重,抢救过程中发作逝世或术后呈现严峻的后遗症;
(3)按技能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作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5)在药物(包含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医治过程中,病员发作严峻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则做过敏实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持续运用者);
(7)在医治过程中,发作难以预料的病况骤变;
第五条 发作医疗事故或事情的医疗单位,应依据《方法》第八条规则指使专人妥善保管有关材料。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含其他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当地敞开的医院)发作医疗事故或事情,由本单位先安排查询、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签到省卫生行政部分。个别开业医务人员发作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安排查询、处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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