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9 18:40浏览量:2036
危险物品闯祸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背爆破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办理规则,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因为过错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结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闯祸罪与天然事端的边界
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背危硷物品办理规则的行为,而是因为天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破、焚烧、走漏、污染等严重事端,形成严重结果的,归于天然事端,不构成违法。构本钱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严重事端。
危险物品闯祸罪与一般违章闯祸行为的边界
构本钱罪,在立法上要到达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结果的程度。假如虽有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的行为。却只发作了一般性事端,没有形成严重结果的,不构本钱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恰当的处分。
危险物品闯祸罪与严重责任事端罪的边界
其首要区别是,前者仅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而后者则违背安全出产的一切规章制度。因而,两者的规模有所不同。在出产中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发作严重事端的,与严重责任事端罪存在竞合联系,可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则了危险物品闯祸罪,所以对出产贮存、运送、运用中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结果的,均适用本条。
危险物品闯祸罪与不合法运送爆破物的违法的边界
其首要区别是:(1)前者运送危险物品 (包含爆破物)自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送中没有恪守运送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则,而后者运送爆破物自身便是不合法的;(2)前者只要到达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结果的才构成违法,而后者建立违法不要求发作实践损害结果。
危险物品闯祸罪与失火罪、过错爆破罪、过错投毒罪的边界
二者的首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首要是从事出产、贮存、运送、运用危险物品的员工,即特别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作在出产、贮存、运送、运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作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结果的发作,是由违背有关办理规则引起的;后者是因为在日常日子中大意草率、毛手毛脚、缺少慎重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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