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2 20:54浏览量:1990

免除收养联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免除养爸爸妈妈子女权利责任联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免除收养联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统辖。
二、处理免除收养联系公证应留意的问题:
免除收养联系公证事项,当事人两边不得托付别人代为请求处理。
被收养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收养联系事项有必要依法由其生爸爸妈妈或合法监护人署理。
当事人免除收养联系的动机有必要合理,不得有躲避实行奉养、抚育责任,违背社会公得的状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有必要亲身表示同意免除收养联系的志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免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爸爸妈妈逝世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爸爸妈妈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损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彻底依托被收养人保持日子的。
三、免除收养联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两边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工作、住址等基本状况;
收养联系的建立时刻、通过;
免除收养联系的原因;
免除收养联系后住宅及有关产业、日子组织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免除收养联系的日期;
两边以为应当约好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两边签字、盖章、日期。
四、处理免除收养联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两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两边收养联系建立的公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收养联系建立的证明资料;
免除收养联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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