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5 13:52浏览量:2893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保证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职责清晰。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分为初次判定和再次判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统辖的县(市)级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专家判定组进行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判定作业。
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能够树立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办公室,详细担任有关医疗事故技能判定的安排和日常作业。
第四条 医学会安排专家判定组,依照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技能操作标准、惯例,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树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树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能够依据本地区医疗作业和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实践,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树立予以恰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能人员能够成为专家库提名人:
(一)有杰出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许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并担任相
应专业高档技能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担任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
契合前款(一)、(三)项规则条件并具有高档技能职务任职资历的法医能够受聘进入专家库。
担任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原则上延聘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树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意树立专家库需求时,能够延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担任再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原则上延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树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意树立专家库需求时,能够延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依照医学会要求,引荐专家库成员提名人;契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赞同后也能够直接向组成专家库的医学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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