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非法转租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4:17浏览量:1110
未经房东赞同,或许在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好,承租人是不得将合同转租给别人的,假设发作转租胶葛的,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那么,房子租借合同不合法转租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原告冯XX,男
托付代理人林XX,曾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略。
托付代理人赵小兔,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谢XX租借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托付代理人林XX,曾XX,被告托付代理人赵小兔,曾XX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8日,原告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签定《运营场所租借合同》及《市场处理协议书》,2006年8月18日,原告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从头签定《运营场所租借合同》及《市场处理协议书》,约好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将坐落广州市站西路57号六,十号一层1003铺租借给原告。2006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定《舱位租借合同书》,将讼争商铺转租给被告。2007年2月,原告因运营运作需求,要求免除《舱位租借合同书》,回收商铺,一起补偿被告丢失,但被告拒不退回商铺。2007年3月16日,广州XX休闲服饰批发商城-处理处向原告宣布《正告函》,称原告违背《运营场所租借合同》的约好将商铺转租给第三者,该《舱位租借合同书》被视为无效,要求原告告诉被告于2007年3月20日前迁出商铺,并由原告接手运营。2007年3月19日,原告根据广州XX休闲服饰批发商城-处理处的《正告函》托付律师向被告宣布律师函,承认两边签定的《舱位租借合同书》无效,要求被告退回商铺,一起由原告向被告返还之前收取的押金53600元,两边互不承当其他法令职责。可是,被告至今一向未向原告退回商铺。原告没有经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赞同将商铺转租给被告,所签定的《舱位租借合同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则,过后也未获得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追认,属无效合同。故恳求确定原,被告签定《舱位租借合同书》无效:被告迁出广州市站西路57号六,十号楼XX休闲服饰批发商城一层1003铺。假设法院承认《舱位租借合同书》有用,则因为被告不合法运用原告的营业执照进行运营,以及被告运用其东莞营业执照在讼争商铺进行运营,根据《舱位租借合同书》第四条的规则,改变诉讼恳求为免除《舱位租借合同书》,被告将商铺交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一,原,被告签定《租借合同》时,意思表明实在,该合同并没有我国合同法规则的合同无效的景象,故合法有用。二,原告建议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是“XX公司处理处的《正告函》”,但《正告函》的宣布者是“广州XX休闲阴饰批发商城-处理处”,并不是租借方“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根据显现其获得租借方授权,因而其无权就租借合同一事发函。我方供给的根据《装饰施工许可证》显现,原告预备对讼争舱位现已转租的现实,且赞同次承租人进行装饰,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还收取了被告拆天花的押金1000元。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假设以为原告的转租行为侵略了其权益,能够根据《合同法》以及两边的约好,免除原租借合同,免除原租借合同今后,转租合同依然有用,只不过承租人不能再供给租借物,合同因履得不能而将被停止,承租人要对次承租人承当违约职责。三,《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的发布者是建设部,不归于行政法规,只能归于部分的规章。《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不是强制性规则,仅仅一种规范性或示范性的规则。四,原、被告签定的租借合同行为,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处置行为,不能适用该条规则。五,原告提起该诉讼,是为了到达其不可告人的意图,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归于乱用诉权的行为。六,原告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承租来的商铺,每月租金为5748元,而转租给被告后,租金即为26800元,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未遭到侵略。七,《舱位租借合同书》已约好原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回收舱位,因而在没有呈现法令明确规则的景象下,原告无权要求免除合同。八,原告要求免除合同既无约好免除权,也没有法定免除权。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租借方)与冯XX(乙方,承租方)于2005年9月28日签定《运营场所租借合同》,合同其间约好:甲方将广州市白云区站西路57号六,十号楼壹层楼1003,建筑面积为47。9平方米商铺经乙方作运营服装运用;第二条租借期限从2005年1月18日至2011年5月15日止;第三条1,租借期内(合同期的第一个月内),乙方有必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分申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并按规则的规模处理费,税费等费用;如有违背,本公司有权回收商铺,另行租借;第六条:租借期间,乙方未甲方赞同,不得将场所的悉数或部分出借或转租给第三方,不然甲方有权免除合同,乙方所交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交还;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在经甲方赞同状况下可转租(让),有关手续由甲方担任处理,乙方须向甲方付出转租(让)手续费1000元/间。同日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冯XX(为乙方)签定《市场处理协议书》,《处理暂行规则》(附件一,二),其间标明甲方通讯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站西路57号6号楼,10号楼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商城-处理处。2006年8月18日,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与冯XX(为乙方)签定了《运营场所租借合同》,《市场处理协议书》,《处理暂行规则》(附件一,二),其间约好甲方将广州市白云区站西路57号六,十号楼壹层楼1003室,建筑面积为47。9平方米商铺经乙方作运营服装运用,租借期限从2006年8月18日至2011年5月15日止。
2006年1月23日,原告冯XX(为甲方)与谢XX(为乙方)签定《舱位租借合同书》,合同其间约好:一,甲方现将广州市站西路XX大厦区1003号给乙方运用,租期由按2006年2月12日至2009年2月10日止;二,每月租金甲方收人民币右下角注明,水费,电费,电话费均由乙方担任;租金每月一至十号前交给;三,甲,乙两边签合一起,乙方要付押金人民币53600元,。乙方如拖欠租金十天不能交给或半途退租,甲方有权以乙方违约回收舱位,其押金不得退回,甲方对乙方不需补偿任何经济丢失,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回收此铺,如需回收要两边赞同;如甲方未到期限回收舱位,要补偿乙方双倍押金;四,若有自然灾害形成乙方的丢失以及团体回收此舱位导致乙方不能运营,甲方只偿还押金给乙方,而不担任乙方的丢失。此舱位中租经乙方运营时装,乙方不能运用此舱位进行违法活动,不然悉数活动以及刑事职责悉数由乙方单方面承当;一起,乙方在运营期所发作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职责;五,乙方要做好防火作业,电线不能乱拉乱接,如需动用电源要由要作人员处理;在租期内乙方不能随意,转租,如需转租要经甲方赞同;六,乙方在运营时有必要严格遵守商场处理规则,在合同期内两边不能随意加租或减租,不然按违约处理;乙方要保护甲方物业产业,如乙方因人违事端(包含电源引起)而导致舱位毁要按价偿甲方;七,租约期满,乙方要交清悉数费用,甲方将押金如数退回给乙方,悉数装饰间隔入墙固定物件迁出时不能拆回搬走,悉数归甲方悉数,如乙方要持续运营可优先续约,租期,租金洽谈另定;八,合同期为三年,第一年(即为2006年2月11日至2007年2月10日止,每月租金为26800元,2007年2月11日起29800元人民币,2008年2月11日起33800元人民币)。签定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给给被告运用,而且原告供给了解运营者为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被告运营运用。
原告别离于2007年2月9日,3月9日发函给被告,以原告回收舱位自用为由,要求回收舱位。同年3月10日被告托付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发函给原告,提出或持续实行合同,或退回被告多交押金或租金并承当相当于双倍押金额的补偿职责,以求得合理免除合同效能。同年3月3日原告复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于3月3日先行迁出舱位交还给原告。原告于同年3月19日托付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宣布《关于解<舱位租借合同书>的律师函》。现讼争商铺由被告运用。
2007年5月17日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恳求处理保全根据公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了(2007)穗白内民证字第1509号《公证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则,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罗XX于2007年5月17日下午来到广州市站西路XX大厦首层1003“XX服饰”店肆,对潘静向铺购买衣服的进程进行了监督和勘查,制作了《公证现场勘查记载》1份,现场获得了《出货单》1张,并对“XX大厦”的招牌及所购物品拍照了相片各1张;上述行为完毕后,本处关于上述所购物及所获得的《出货单》1张作了封存。公证书所附的《出货单》标示:XX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站西路XX大厦1楼1003档。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在广州市站西路57号六,十号楼壹层楼1003号商铺从事不合法运营活动。
庭审中,原告供给了广州XX休闲服饰批发商城-处理处于2007年3月16日发给原告的《正告函》:本公司在本月13日从尊下与谢XX就以上舱位的争议中得知你将此铺转租于第三者;根据本公司与尊下签定之“运营场所租借合同”傍边第六点,尊下不该将此铺的悉数或部份出借或转租经第三方;故此尊下与任何第三方所签定之约均被视作无效,请尊下自行告诉现行在该舱位内之第三方运营者3月20日或之前迁出该铺,并由尊下接手出场运营该铺;不然我司可自行断电或对该铺采纳其他强制歇业办法。被告供给了广州XX休闲服饰批发商城-处理处出具的《广州市XX休闲服饰品牌商贸大厦装饰施工许可证》,其间内容:经我商厦处理处研讨赞同彭焕枝(铺主)对其商铺(1003铺)进行室内装饰,施工日期为2006年2月7日至2006年2月16日;施工单位XX,施工担任人龙新。另被告提交了运营者为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执照反映字号名称为东莞市虎门XX服装店,运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仁德街99号。
本院以为:租借合同是搬运产业运用,收益权力的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获得承租物的运用收益为意图,仅搬运标的物的运用收益权,不搬运物的悉数权,因而承租人有否经租借人赞同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能。假设原告未经原租借方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赞同私行转租,属原告违背其与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约好,不影响原、被告签定的《舱位租借合用书》的效能。现原告以没有经广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赞同将商铺转租给被告为由,要求承认原,被告所签定的《舱位租借合同书》无效及要求被告交还商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撑。原、被告签定的《舱位租借合同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其内容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均为实在有用,两边均应自觉实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或许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赞同图,均能够免除合同。按此,原告提出免除合同有必要契合上述约好免除或法定免除的条件。首要原、被告约好的免除权为被告拖欠租金10天不能交给或半途退租,原告有权免除合同,现原告提出免除合同不契合该约好。另两边约好被告不能运用此铺进行违法活动,不然悉数活动以及刑事职责悉数由被告单方面承当,该约好不归于免除权约好。此外原告提出被告不合法运用原告的营业执照进行运营,以及被告运用其东莞营业执照在讼争商铺进行运营,则属行政主管部分处理规模,不属法院调处规模。因而原告要求免除合同及返还商铺的诉请,理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悉数诉讼恳求。
本案受理费50元(该费原告申述时已预交)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送上诉关次日起7日内依照不服一审判定部分的上诉恳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子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XX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XX
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补偿丢失。假设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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