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有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0 03:53浏览量:1264

什么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向法院等部分要求权力的时刻约束的规则。在规则的时刻内,假如不向法律规则的部分提出权力要求,则抛弃了诉讼的权力,其权力要求只能经过其他途径建议。比方B向A借了5万元钱,欠据写明在2004年9月15日偿还,到期时,A并没有向B讨还,今后也没有依据证明向B讨还。到了2006年的9月20日A要求B偿还,而B赖帐。假如此刻A才想起向法院申述,要求B偿还5万元的话,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现已超越一般民事官司2年的诉讼时效。
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核算从“知道或许应当或许自己权力被侵略之日”开端核算。劳作争议裁定不是彻底意义上的“官司”,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劳作争议裁定的提出叫“请求”,所以它也不叫“诉讼时效”,而叫“请求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被侵略到提申述讼的整个时刻段,即开端到完毕的时刻。依据《劳作法》以及相关的规则,劳作争议的请求时效为60天。因为诉讼时效的长短是固定的60天,所以要害就在于请求时效开端核算的时刻了。依据规则,劳作争议裁定请求时效从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开端核算。
可是怎样确定“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有时候是各有各的断定。所以劳作部在相关的文件中,把“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解释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
原劳作部办公厅就怎么了解《劳作法》23条有个特别复函,其间对这7个字,作了界定。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依据标明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许依据一般规则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
裁定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法院把劳作争议发作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助处理争议,或个人因患严重疾病影响行使权力的,能够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作争议裁定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自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建议权力。
劳作法规则劳作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作之日起60天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越60天,作为依然能够受理的事由。对“不可抗力”能够按民法通则的规则去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法院、劳作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则都没有作过详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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