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8 01:50浏览量:2022
工伤确定方法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新修订的《工伤确定方法》现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工伤确定方法》一起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标准工伤确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确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工伤确定依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条 工伤确定应当客观公平、简捷便利,确定程序应当向社会揭露。
第四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依照前款规则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根据属地准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时限内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受损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依照本方法第四条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第六条 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应当填写《工伤确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作、聘任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许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人事联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确定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契合要求,归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统辖规模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工伤确定请求后,应当在15日内对请求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阅,材料完好的,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材料不完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悉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决议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确定请求受理决议书》;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确定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能够根据需求对请求人供给的根据进行查询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进行查询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作业人员一起进行,并出示实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在工伤确定中,能够进行以下查询核实作业:
(一)根据作业需求,进入有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确定有关的材料,问询有关人员并作出查询笔录;
(三)记载、录音、录像和仿制与工伤确定有关的材料。查询核实作业的根据搜集参照行政诉讼根据搜集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帮忙。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组织以及有关部分应当担任组织相关人员合作作业,据实供给状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进行工伤确守时,对请求人供给的契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不再进行查询核实。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鉴定书不契合国家规则的要求和格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要求出具根据部分从头供给。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能够根据作业需求,托付其他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许相关部分进行查询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核实时,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保存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供给状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业人员与工伤确定请求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十七条 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根据受损伤员工供给的根据或许查询获得的根据,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出具《确定工伤决议书》或许《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
第十九条 《确定工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身份证号码;
(三)受损伤部位、事端时刻和确诊时刻或工作病称号、受损伤通过和核实状况、医疗救治的基本状况和确诊定论;
(四)确定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不服确定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六)作出确定工伤或许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刻。
《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四)不服确定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部分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决议的时刻。
《确定工伤决议书》和《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确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作出工伤确定决议需求以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定论为根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没有作出定论期间,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关于现实清楚、权利责任清晰的工伤确定请求,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自工伤确定决议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确定工伤决议书》或许《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送达受损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确定工伤决议书》和《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则实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或许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或许对工伤确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确定完毕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将工伤确定的有关材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中的《工伤确定请求表》、《工伤确定请求受理决议书》、《工伤确定请求不予受理决议书》、《确定工伤决议书》、《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书》的款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一致拟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公布的《工伤确定方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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