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遗产如何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8 16:18浏览量:2204
释教在我国有着悠长的开展前史和广泛的撒播规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宗教作业开展很快,和尚人数不断增多,寺庙的收入和和尚的待遇都有显着的进步。但终究和尚能否具有其个人产业?其逝世时遗产应当由谁来承继或许归谁悉数?在我国《民法公例》《承继法》等法则上没有作出规矩。在实践中,不只发作和尚的俗家亲属与寺院(僧团)之间的产业胶葛,并且也呈现某些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亡僧没有法定承继人为由,将亡僧生前的存款、保险金等产业直接收归国有的状况,有的当事人还经过诉讼途径来处理胶葛。和尚遗产承继法则标准的缺失,不只影响到佛门清修、寺院(僧团)和当事人权益的保证与宗教作业的开展,还或许在海表里构成不良的影响。和尚遗产承继问题亟需从法则上予以标准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产业权益,削减产业胶葛,安稳社会秩序。本文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开端讨论,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注重和深化研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承继法》乃至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献计献策。
一、和尚遗产承继胶葛概略及其准则演化
(一)和尚遗产承继胶葛概览:从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遗产承继案说起
2010年1月26日晚上,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两名暴徒杀戮。过后,在该市红塔区民宗局的掌管下,其落发前的女儿张译云与灵照寺释教办理委员会一起收拾清点释永修遗物时,发现在当地有关银行有释永修名下存款400余万元。一起,还有20余万债务单据。清点之后,其存款和债务单据交由红塔区民宗局保管。释永修的女儿张译云屡次与红塔区民宗局和灵照寺释教办理委员会洽谈,主张依据《承继法》承继其父亲的遗产,但均被回绝。2012年1月16日,张译云以灵照寺释教办理委员会为被告,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抗辩以为该金钱应归于寺院悉数。该法院于当年9月20日作出判定,驳回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法院以为,原告无法供给依据证明释永修上述金钱的来历,而被告所供给的依据则能够证明该金钱系来历于信徒施舍、捐献、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遂确认释永修自1988年起落发于玉溪市灵照寺,在该寺院日子期间,其自己或许该寺院所承受的施舍、捐献以及经过宗教活动而获得的悉数产业均属该寺院悉数。原告提出的释永修名下的存款和债务属释永修个人悉数的理由不树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1]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有关和尚遗产承继胶葛的典型事例。而实际上,和尚遗产承继胶葛在我国由来已久,除了20世纪发作的上海钱安靖遗产承继胶葛案(1981年)、北京巨赞法师遗产胶葛案(1984年)外,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子还有绍兴县石佛寺和尚释本耀遗产胶葛案(2003年)、五台山释含净遗产胶葛案(2003年)、鞍山市千山香岩寺和尚释本愿遗产胶葛案(2008年)、云南省玉溪市灵照寺释永修遗产胶葛案(2012年)等。从案子审理成果来看,只需单个案子是以调停方法结案的(如上海钱安靖遗产承继胶葛案、五台山释含净遗产胶葛案),而大都案子(如北京巨赞法师遗产胶葛案、鞍山市千山香岩寺和尚释本愿遗产胶葛案、绍兴县石佛寺和尚释本耀遗产胶葛案)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将讼争产业判定归寺院(释教办理委员会)悉数。人民法院裁判均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讼争产业是被承继人的合法产业为首要理由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直接对和尚的俗家亲属是否享有法则上的承继权等实体法上的问题作出定论,在驳回亡僧俗家亲属诉讼请求时,多半是从举证责任和举证程序的视点来确认处理的。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也构成在实践中处理和尚遗产承继胶葛时,宗教表里、僧俗两界的定见往往各不相谋,无法获得一起,无形中增大了人民法院处理问题的难度。因而,加强理论研究与完善立法无疑是一项急迫的使命。
(二)我国和尚遗产承继准则的演化
释教自东汉时期从古印度传入我国并树立寺院(僧团)[1]安排以来,已有2000多年的前史,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已成为我国具有悠长前史的汉传释教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时刻以来,我国的汉传释教底子坚持和连续了寺院经济一起共有的传统规矩,并构成了以寺院产业一起共有为根底的和尚团体日子仪轨与习气。尽管在我国封建社会,寺院因常常承受皇家恩赐而具有很多田产,和尚能够自己播种或许经过租借等方法而获得必定经济收入,然后构成了封建庄园式的寺院经济模式,但由于受释教戒律束缚,供认落发为僧,即视为脱离宗族联系的原因和承继的开端,要求和尚应当做到“四大皆空”,和尚不能具有个人产业,亡僧亲属也不肯违背释教教义和崇奉而向寺院主张切割亡僧遗产的要求,因而,在我国古代时期,均无寺院经过司法程序处理亡僧遗产胶葛的记载。
在民国时期,大理院七年上字第1112号判例载明:“按现行律,??如被承继人之行迹持久不明或于法则上得以为脱离宗族联系时,除有特别法则外,均应以为开端承继之事由,悉数被承继人之权义联系,当然开端承继,而落发为僧,即为法则上脱离宗族联系之一原因??”意即和尚落发即为承继的开端。可见,在我国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供认落发为僧,在法则上即视为脱离宗族联系的原因和承继的开端。这一释教前史传一致向连续至近现代。史尚宽先生以为,在现代法制,承继限于遗产承继,故承继开端原因以人的逝世为限,僧侣落发为承继开端原因,在现代法上已不复存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树立后,我国《宪法》和法则保证公民的宗教崇奉自由,尽管对民国时期有关落发即为脱离俗事为“承继发作之理由”的规矩未予供认,但释教合理的传统仪轨与习气都一向遭到国家法则和宗教方针的尊重与维护,释教界处理和尚遗产方面的传统规矩与习气在实践中一向在履行,并没有被国家法则废弃或政府明令撤销过。我国释教界清晰主张,和尚不能具有其个人产业,寺院产业归整体和尚一起共有。中国释教协会拟定公布的《全国汉传释教寺院共住规约公例》(修正案)(2006年2月25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第14条规矩:“遵从佛制??僧侣遗产,归常住悉数。”关于和尚遗产承继问题,清晰要求须依照“悉数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释教传统来处理。因而,依据我国释教界的森林规矩,和尚落发入寺后,其与俗家的权力责任联系即告停止,并与寺院之间在经济上构成了一起共有联系,其个人产业亦作为寺院共有产业的组成部分,其生老病死也由寺院担任。1998年,中国释教协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和尚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清晰提出:和尚圆寂(逝世)后,其遗产概由地点寺院依照释教的森林规制和传统习气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承继。因而,直至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受传统观念和风俗的影响,加上佛门清修比较贫苦,我国僧侣遗产承继胶葛比较稀有。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也只审理过巨赞法师遗产胶葛案、钱安靖产业承继胶葛案、释永修遗产胶葛案等为数很少的几个案子。而近年来,跟着我国公民(包含和尚在内)的日子水平不断进步,维权认识不断增强,人们现已留意到,和尚皈依佛门,须依释教经律,“悉数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但一起,和尚也是国家的公民,在法则上应当享有自己的产业权。由于和尚身份的双重性,导致在产业承继问题上宗教习气与法则规矩之间发作抵触,僧俗两界在和尚遗产承继中的联系怎么调整等一系列特别问题,就很现实地摆在咱们面前。
二、僧侣遗产承继问题的定见不合和原因剖析
(一)释教协会的情绪
由于释教寺院实施产业共有,排挤和尚的私家悉数,因而,关于亡僧产业处理权和遗产承继权,我国释教界和宗教办理部门一向主张应依照释教“悉数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传统仪规与习气处理,即和尚不能具有个人产业,其所占有和运用的产业均属地点寺院整体和尚共有。换言之,和尚日常运用的产业都是寺院共有产业的组成部分。
1998年,中国释教协会就四川绵阳市圣水寺和尚遗产处理问题给四川省释教协会的复函(会函字[1998]第197号)中答复:“释教自从东汉时期传入我国以来,在同中国文化彼此交融的过程中,构成了一整套处理和尚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气??和尚圆寂(逝世)后,其遗产概由地点寺院依照释教的森林规制和传统习气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承继。”尔后,在2002年中国释教协会就广州光孝寺释有锦产业承继胶葛案作出的《中国释教协会关于寺院和尚遗产问题的复函》(会字[2002]第128号)与1998年《复函》的精力底子一起,以为和尚俗家亲属对和尚遗产不能进行承继。中国释教协会拟定公布的《全国汉传释教寺院共住规约公例》(修正案)也清晰规矩:“遵从佛制......僧侣遗产,归常住悉数。”从上述资猜中能够看出,我国释教界对和尚遗产承继问题的情绪和情绪一向是很清晰的,但这一情绪与情绪与我国现行法则规矩有抵触。
(二)人民法院的处理定见和判定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钱伯春能否承继和尚钱定安遗产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民他字第63号)清晰指出:我国现行法则对和尚个人遗产的承继问题并无破例规矩,因而,对作为和尚的公民,在其身后,其有承继权的亲属承继其遗产的权力尚不能否定。最高人民法院该答复定见标明,和尚的遗产应当答应其承继人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业务办理局一司关于和尚遗产处理定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中也标明晰相同的情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触及和尚遗产承继的2个标准性文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宗教业务办理局的定见是一起的,即以为法则没有特别规矩的不能作适用的破例,换言之,应答应其依照尘俗方法适用承继。
当咱们细心琢磨我国人民法院现在审理过的和尚遗产承继胶葛案子的依据和成果之后不难发现:法院并没有直接从实体上对和尚的俗家亲属是否享有法则上的承继权作出定论。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定并没有正面答复和尚是否是法则上的被承继人,以及和尚遗产能否为其承继人承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仅仅以为和尚俗家亲属的承继权不能予以否定,并没有处理和尚个人遗产怎么承继的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交由立法机关来处理,实际上是运用诉讼技术来逃避和尚遗产承继自身所包含的法则实体问题,即谁是和尚遗产承继人的问题,而将承继胶葛转化为产业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层面放在产业权的归属上。
(三)发生不合的首要原因
整体而言,我国宗教业务办理机关和释教协会倾向于和尚遗产应当由寺院承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倾向于确认和尚的俗家亲属的承继权应当遭到法则的维护。人民法院与释教界对和尚遗产承继问题处理定见纷歧的首要原因在于处理依据不同,即应当依照我国《承继法》的规矩仍是应当依照释教戒律来处理?不合之本源在于,被承继人的身份具有特别性,即作为宗教团体的成员,和尚应当恪守地点宗教团体的规矩,对他的悉数权力与责任、行为与结果应当依照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来处理;与此一起,和尚又是国家的公民和法则上的天然人,其法则地位和悉数权力责任均应受国家法则的束缚与维护。而这两个依据之间是彼此抵触的。处理法则与释教戒律之间抵触的有用方法是经过立法途径来完成。
三、我国僧侣遗产承继存在的首要法则问题
(一)立法内容缺失
我国《宪法》第13条规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略。”“国家依照法则规矩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权和承继权。”我国《民法公例》第75条、第76条,《物权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均别离规矩了公民的房子、合法收入、储蓄、日子用品、生产资料等不动产和动产均受法则维护,制止别人(包含单位和个人)侵吞、哄抢、损坏或许不合法查封、扣押、冻住和没收;公民依法享有产业承继权。我国《承继法》第3条规矩:“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这些法则规矩,从国家法则的层面上清晰了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依法享有私家合法产业悉数权和承继权,维护公民私有产业承继权准则正是我国《承继法》的首要准则。由于我国法则对和尚遗产承继问题没有特别规矩,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为,因我国法则无破例规矩,因而作为公民(天然人)的僧侣逝世后,法院并不能经过司法程序否定其亲属对该僧侣遗产的承继权。换言之,按现行法则规矩来了解,当和尚逝世后,其亲属的承继权应当遭到法则的维护,当事人能够依法主张遗产承继权。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清晰宗教产业归属,宗教产业的归属作为特别问题现在首要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方针来进行调整,法则在此仅起辅佐、非有必要的效果。
如此一来,不论是当事人仍是人民法院,处理这一特别主体的遗产归属时,面对在法则层面上依据缺少的问题。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我国僧侣遗产承继方面存在的首要问题在于立法的缺失,即僧侣遗产承继法则规矩的缺失,这是由于前史的局限性,构成拟定《承继法》时没有对僧侣遗产承继的特别性加以考虑,这直接发生了现在宗教习气法与尘俗法之间的抵触。一方面,尘俗立法一致规矩公民的产业承继权受法则维护;另一方面,寺院依据宗教习气法要求承继或占有逝世僧侣的遗产,将该遗产保存在宗教体系内。假如我国法则上能够有民国时期的上述相似规矩,即和尚一旦落发,则其留下的产业即作为遗产,则问题或许不会像现在这么杂乱了。问题就在于我国法则上对宗教产业的归属问题没有清晰规矩。
我国现在触及宗教方面的法则法规包含《民法公例》《物权法》《宗教业务法令》和一些针对宗教问题的专门规矩,全国各地也拟定了宗教办理方法等地方性法规。例如,《民法公例》第77条规矩:“社会团体包含宗教团体的合法产业受法则维护。”《物权法》第69条规矩:“社会团体依法悉数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则维护。”国务院发布的《宗教业务法令》第30条规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运用的土地,合法悉数或许运用的房子、构筑物、设备,以及其他合法产业、收益,受法则维护。”该《法令》中不只着重维护寺庙的产业和获益,还特别着重运用宗教产业时的特定要求,即有必要完成其宗教性意图,一起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地点承受国表里捐献产业时,该受赠产业之详细用处须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主旨相符。该《法令》第36条还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树立财政、管帐、税收办理准则问题作了准则性的规矩。但现在这些法则法规的规矩还比较准则与大略,缺少可操作性,一起对寺院产业归属问题也没有详细规矩。即便是《物权法》,也没有对宗教(寺庙)产业的归属详细规矩,使我国宗教产业的规制首要依方针来进行的做法一向长时刻连续,一向没有归入法治的轨迹。从依法治国、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视点来看,人民法院不或许一向长时刻只依据宗教方针来审理案子。
(二)法则与释教教义及宗教传统存在抵触
和尚在国家法则上是公民,但在宗教教义上又是和尚,这种身份上的特别性致使其所发生的遗产胶葛十分杂乱,表现在它不只或许触及和尚的俗家亲属承继利益问题,还或许触及寺院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问题,这既是国家法则标准的领域,又与宗教团体的自治有关。我国《民法公例》《物权法》《婚姻法》《承继法》等对落发或许落发僧侣相同适用。依据我国《承继法》有关公民遗产承继问题的规矩,作为公民,每个人的合法产业悉数权均受法则维护。假如要依据国家法则规矩来处理和尚遗产承继问题,则由于国家法则对此没有专门规矩,法则依据缺少。若要以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为依据来处理和尚遗产承继胶葛;一方面,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乃至中国释教协会制发的信件并没有法则效能;另一方面,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上有和尚不蓄财的规矩与习气,这与《承继法》的规矩显着敌对,无形中掠夺了和尚作为公民对其个人产业享有的悉数权,也直接发生法则与释教教义及宗教传统抵触的问题,导致操作上的困难,这是现在比较为难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业务办理局《关于和尚遗产处理定见的复函》内容,要处理现在法则与释教教义及宗教传统的抵触,最底子的方法仍是要经过立法途径来处理。
(三)寺院产业的权力主体不清晰
我国宗教产业品种繁复,施舍、以寺养寺、政府拨款等都是寺院的产业来历。其间,施舍、以寺养寺是寺庙产业的首要来历,而作为文物古迹的寺院产业和政府财政拨款,则被视为特别的寺庙产业。寺院是否是这些产业的悉数权主体?现在我国法则法规已作出了底子的规矩,但现行规矩还不行全面,无法包含悉数寺庙主体,且法则法规之间联接不行严密。首要,依据我国《民法公例》第50条、第77条的规矩,宗教团体归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合法产业受法则维护。据此能够确认,寺院是寺院产业的悉数权主体。其次,《宗教业务法令》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清晰规矩,宗教团体是宗教产业权的主体,一起,其他以寺院(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为主的场所也是宗教产业权的主体。《宗教业务法令》第3条、第4条、第5条中清晰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归入该《法令》调整标准的规模。宗教活动场所首要包含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据《宗教业务法令》第12、第13条)。但《民法公例》等法则层面并没有规矩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是民事主体,以及其是否能够具有产业悉数权,这就在法则与法规之间呈现了脱节的问题。此外,我国寺院的法人化进程也十分缓慢[7]8,寺院产业与和尚个人产业规模边界不清,法则法规对此均缺少可操作性的规矩,这也是导致在实践中我国宗教安排产业归属不明,和尚私家产业承继、寺庙产业被侵吞等产业问题频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处理僧侣遗产承继问题的法则对策
(一)经过签署许诺书处理和尚个人产业归属问题
依据释教传统教义,信佛之人落发的一般条件为:(1)自己自愿;(2)年龄在7岁以上、70岁以下;(3)经爸爸妈妈或监护人赞同;(4)身体健康,智力正常;(5)非现任官员。而罪过严重者、负债者等都不契合落发条件。《全国汉传释教寺院办理方法》(1993年10月起实施)规矩,落发须自己自愿,爸爸妈妈答应,家庭赞同。主张由中国释教协会作出专门规矩,释教和尚在皈依时有必要对其个人产业作出书面许诺,即在落发时,欲落发之人有必要签署一份将自己和尚产业捐献给其所归属宗派的书面许诺。这一书面许诺能够变通推定为和尚与常住寺院之间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当然,假如内部规矩落发后所承受的产业均归寺院悉数,并作为落发条件之一的,则和尚身后自不存在遗产胶葛。作为亡僧亲属,应当尊重和尚生前对宗教崇奉所做出的挑选,并对和尚逝世后的遗产处理予以了解和支撑。当然,假如亡僧亲属日子确有困难,寺院也能够将亡僧的部分遗产赠与亡僧亲属,以表现慈悲为怀、普渡众生的佛陀精力。
(二)强化僧侣遗产承继的法则维护
1.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僧侣遗产的归属问题。现在在司法实践中,亡僧遗产归属胶葛通常是在亡僧俗家亲属与亡僧生前地点寺院之间发生的,单个案子中也有法院将释教协会列为被告的景象。首要,由于现在我国有关和尚遗产承继方面的立法还不齐备,人民法院在审理详细案子时可依据宗教习气法、宗教方针判定案子,并留意发挥“东方经历”的效果,尽量以调停方法结案。
其次,在审理和尚遗产承继案子时,应将亡僧的遗产依照产业来历、获得时刻加以别离确认处理,即对和尚落发之前的产业(与寺院签署将自己个人产业在落发之后捐献给其所归属宗派之书面许诺的在外)以及落发之后获得的与宗教活动无关的产业,应确以为和尚个人悉数产业,并依据《承继法》的规矩判定由和尚的俗家亲属承继;落发之后因从事宗教活动而确认的产业归宗教团体悉数,应依照释教团体的戒律归释教团体悉数。关于和尚生前立有遗言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遗言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检查,关于遗言处置个人合法产业的,应确以为有用;而对和尚将归于寺院悉数产业作为自己产业进行处置的内容,应确以为无效。假如和尚在遗言中将落发后所得的产业遗赠给常住寺院的,应确以为有用。关于绝户僧的遗产,应当归其常住寺院悉数。再次,法院不检查触及崇奉自由的宗教方面的业务或自治行为 (如教义的寓意、宗教仪式等)。
笔者之所以主张和尚落发后所获得的收入和获得的产业,以及许诺将其落发前所获得的个人产业归属寺院,产业悉数权归其地点寺院,在其身后,该遗产均归该寺院,除了以前述《全国汉传释教寺院共住规约公例》规矩的“??僧侣遗产,归常住悉数”为依据外,还有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和尚落发,意味着其已脱离尘俗皈依佛门,参加僧侣一起体,天然应当恪守中国释教协会和地点寺院的教义与戒律,其间包含释教有关和尚遗产承继方面的戒律和规制。其与寺院之间构成的产业联系,其主体、内容和客体均不同于其他公民以婚姻家庭为载体构成的夫妻一方、夫妻两边或家庭产业联系,具有自己的特别性。换言之,和尚现已脱离了婚姻家庭的领域,因而,其身后留传的遗产不能适用我国《婚姻法》《承继法》中关于遗产承继的一般规矩。至于适用的法则依据问题,能够经过完善立法来处理。二是和尚落发即意味着他现已从原先的“尘俗之家”转到“寺院僧团之家”,其落发后即与其家人脱离联系,而与常住寺院构成了日子上的抚养联系,常住寺院担任其生前供养、医疗以及圆寂后的丧葬、遗产处理等事宜,其俗家亲属不再担任上述事项,这是释教的前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因而,关于和尚的遗产,常住寺院依据抚养联系应当享有该遗产的承继权。这完全契合我国承继法“权力责任相一起”准则和释教传统习气。假如规矩和尚圆寂后其遗产归其俗家亲属承继,则既违背“权力责任相一起”法则准则和释教传统习气,在客观上也会堕入和尚日常日子和生老病死无人担任的窘境,不利于寺院的日常办理和和尚利益的维护,对寺院的保持与开展也会发生消极影响。退一步讲,假如常住寺院与和尚之间没有构成抚养联系,则寺院自不该享有和尚遗产的承继权。总归,准则上落发之前的产业以及落发之后确认的与宗教活动无关的产业应归和尚个人悉数;落发之后从事宗教活动获得的产业则应归寺院悉数。
2.强化宗教习气与教义仪轨的效果。由于僧侣身份的特别性,致使其遗产胶葛十分杂乱,触及寺院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既是法则标准的领域,又与宗教团体的自治有关,立法和司法都要尊重寺院的自治权,充沛发挥宗教习气与教义仪轨在处理和尚遗产问题中的效果,处理好公民的产业悉数权与和尚不蓄财之间的抵触。
首要,如前所述,释教教义赋予寺院直接获得亡僧遗产的主体资历,关于和尚逝世后遗产的处理,首要应当由亡僧常住寺院依照释教戒律和森林清规进行,防止司法权干涉宗教崇奉自由。其次,人民法院在处理和尚遗产承继胶葛时,应多与国家宗教办理部门交流,由宗教办理部门给出专业的主张。必要时能够一起出台相关文件辅导此类问题的处理。关于专业的释教教义问题,应向中国释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咨询,对中国释教协会的定见应给予充沛的尊重。中国释教协会也应当活跃合作人民法院和谐处理和尚遗产承继问题,还能够树立相关安排担任调停此类胶葛。
再次,我国人民法院已有依据宗教习气法和宗教方针判定案子的先例。习气是人类社会日子中自发构成的行为标准,习气法是我国民法的根由之一,为司法实践所供认。宗教习气法作为释教崇奉和僧团准则的重要根由,长时刻以来一向都得到我国法则与宗教方针的尊重与维护。释教的“悉数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传统仪轨与准则应当作为处理和尚承继问题的特别习气法标准。123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呈现人民法院依据宗教习气法来处理和尚遗产承继胶葛的事例。例如,前述的北京巨赞法师遗产胶葛案中,受案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稳重,在庭审后造访了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法学专家、释教领袖人物等进行咨询讨论,并作出终审判定:巨赞法师的俗家侄子对巨赞法师的遗产没有承继权,而关于“中国释教协会遵从释教森林准则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允许”。法院的这一判定,便是对中国释教协会依照释教森林准则处理和尚遗产行为的一种认可,在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宗教习气与教义仪轨的权威性,值得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尚遗产案子时遵从。
(三)完善宗教业务方面的专门立法
经过拟定、修订相关法则法规或许释教协会的相关规矩,清晰和尚产业权的主体、内容、客体与维护。重点是对和尚产业权以及《宗教业务法令》进行修订,或拟定《宗教产业维护法》等专门法规对和尚产业权加以规制。中国释教协会也能够经过相关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和尚产业权维护的相关规矩,增强规矩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张在《宗教业务法令》第五章“宗教产业”中添加和尚私家产业权的相关条款,规矩:“国家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个人合法产业”,“宗教教职人员的共有产业依照宗教传统习气方法进行处理”。一起,添加维护寺院和和尚产业的详细内容,清晰各自产业规模和权力责任。例如,规矩寺院的宗教建筑、房产等不动产和自养收入(首要以开展畜牧业、农业和商业等途径来完成),以及政府拨款、捐资收入等宗教收入、法器、典籍等动产应归寺院悉数,和尚对宗教建筑、房产等宗教产业享有用益物权,但没有悉数权。关于被列为文物古迹的产业,或许国家文物维护单位的寺院,则归于国家悉数的产业,应依《文物维护法》第2条、第3条和第5条的规矩履行。198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业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子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中,清晰赞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业务局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定见,即“土改时,寺庙、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也仍从事宗教作业的,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出头挂号并领得悉数权证,但应视作僧、尼、道士以办理者身份代为挂号,仍属公产,不能作为他们的私有产业”。
如前所述,和尚的产业及其产业性权力的获得途径、权力内容和行使方法等问题,既与公民的产业权有关,也与宗教活动有关。在实践中,和尚在落发前一般都具有自己积储等收入产业。
和尚落发期间的产业与产业性收入来历首要有:(1)经忏收入。这是和尚经过为施主祈福消灾,或许为死去的魂灵超度、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所获得的个人酬劳。假如是寺院出头举办的宗教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则应归寺院悉数,但参加该宗教活动的和尚可获得恰当的酬劳。(2)技术所得收入。一些寺院的武僧团外出举办武艺扮演,有的和尚在空闲时刻进行行医等所获得的个人酬劳。(3)受赠产业。即社会团体、有关人士直接赠与和尚个人的资产。(4)常识产权收入。一些和尚常识广博,潜心研究,或许经历丰富,技艺高超,获得了著作权、专利权等常识产权,并享有常识产权中的产业权和相关产业收入(如著作稿费、专利运用费等)。(5)其他所得。包含银行存款利息、参加寺院办理而获得的资产分配或奖赏、因承继获得的产业以及参加民间胶葛调停等社会作业所获得的钱物等。在操作上要留意划清个人产业与寺庙产业的边界,将和尚私产和保管产业区别开来。
(四)完善我国产业承继法则准则
笔者以为,为了处理宗教习气与国家法则法规之间的抵触,进一步理顺僧俗两界在僧侣遗产承继处理过程中的联系,以从底子上处理僧侣遗产承继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和当事人依法维权供给法则依据,削减纷争,最佳挑选是以编纂我国民法典为关键,经过立法途径,完善我国民法相关准则,对僧侣遗产承继问题予以标准与调整。
如前所述,尽管现在我国现已公布了《宗教业务法令》,其是由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也是调整宗教业务的特别法、单行法,但其立法阶位和效能等级低,且和尚遗产的承继问题触及僧俗两界,经过完善《宗教业务法令》的途径来处理和尚产业权维护问题,并非最佳计划。我国现在现已发动民法典的编纂作业,笔者以为,和尚遗产承继准则的树立与完善,事关我国僧俗两界切身利益与宗教作业健康开展,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矩,这也是修补法则缝隙的最佳挑选。
主张在民法典中清晰规矩以下内容:(1)应在民法总则部分“法人”一章“财团法人”一节中,对“宗教团体法人” 作出规矩,清晰其法则地位。(2)应在民法典“物权编”部分“物权的建立”一章中,建立“宗教团体法人产业权”专节,对寺院的产业悉数权和其他物权作出规矩,或许在“其他规矩”一节中对此作出专门规矩。(3)在民法典“物权编”部分“私家悉数权”一章中,对和尚个人产业权的维护问题作出准则规矩。(4)在民法典“承继编”或许现行《承继法》中,添加有关和尚遗产承继方面的规矩。(5)立法应特别留意维护和尚未成年子女对和尚遗产的承继权。
1.和尚遗产承继方面的规矩。依据前述和尚私家产业来历的剖析,关于和尚的遗产规模,能够分为落发前(入寺前)、落发期间和落发后三个阶段来进行区别和界定。(1)和尚落发前,因其此刻作为一般公民,依照国家法则享有法定权力,承当法定责任,因而,其对自己私家的合法产业依法享有产业悉数权(与寺院签署将自己个人产业在落发之后捐献给其所归属宗派之书面许诺的在外)。(2)和尚落发期间,依照释教戒律和传统规制,和尚落发(入寺)就意味着该和尚供认并乐意恪守包含释教处理和尚遗产的戒律和规制在内的释教界的悉数戒律和规制,并在产业上与地点寺院之间构成一起共有联系,一起,也宣告自己脱离尘俗与家庭,与俗家的权力责任联系即告停止。因而,和尚不能经过宗教活动具有自己的个人收入和产业,而只能依照释教寺院经济的传统规制,并依据其入寺时所表达的自愿捐献给寺院的志愿,将其落发前所获得的个人产业以及入寺后获得的收入和获得的产业确以为寺院整体和尚一起共有。和尚个人所运用的产业也是寺院的共有产业,其悉数权也归于寺院团体,和尚所享有的仅仅产业运用权。当然,和尚入寺后没有捐献给寺院的那部分产业,则仍归于和尚私家悉数的产业,不能作为整体和尚共有产业来处理。需求指出的是,信众捐献给寺院或宗教场所担任人(如住持)的产业,不论是依据该担任人的优秀德行,仍是由于该担任人的特别身份,准则上应归寺院悉数,不能作为该担任人的私家产业处理,更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此外,关于身在佛门心不净的单个和尚使用办理寺院产业的时机,或许办理上的便当与缝隙而获得的不正当收入,以及尽管挂号在和尚名下但实际上确属寺院悉数的产业,则不该作为亡僧的个人遗产进行处置。 (3)和尚落发后,就意味着他现已退出寺院,免除了与寺院在经济上的彼此依存与彼此抚养的权力责任联系,在尔后所发生的合法产业悉数权应归其个人享有。  综上,不论是修正《承继法》仍是编纂民法典,对和尚的个人产业归属都应当区别不同状况,规矩不同的确认与处理方法。关于落发前和落发后归于和尚个人产业部分,和尚能够立遗言进行处理。在和尚身后,应当由其承继人依法承继,包含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方法。关于归于寺院共有的产业,则遗产归寺院获得。
2.和尚未成年子女对和尚遗产的承继权。有的和尚在落发前现已成婚,乃至还有子女。关于和尚落发前的婚姻联系和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怎么处理,法则上没有规矩。但不论怎么了解,和尚落发并经地点寺院审阅契合要求的,即可推定其与家人的人身联系已被拟制免除。由于依据《全国汉传释教寺院办理方法》第9条的规矩,落发须自己自愿,爸爸妈妈答应,家庭赞同。2010年11月22日经过的《福建省释教协会<汉传释教教职人员资历确认方法>实施细则(试行草案)》第3条第6项规矩:落发须具有“单身、素食、僧装”三要素。落发前有婚史者,请求受戒时有必要附上离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有必要出具丧偶证明。据此,笔者以为,关于婚姻联系,应经过离婚途径加以免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现在我国法则只规矩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能够经过法定程序而免除权力责任联系,关于和尚与其子女之间的身份联系是否能够免除并没有规矩。笔者以为,这一问题应当尊重释教森林规制和传统习气,并有待于经过未来立法加以特别规矩。从现在上述规矩来看,能够推出,落发人在落发前只需履行了上述相关程序,就能够免除自己与家庭成员的身份联系的定论。但这一问题的处理有一个破例,即落发人与其未成年人子女的联系能否免除?关于成年子女,假如能够经过协议对两边身份联系加以免除的话,而关于未成年子女则是无法操作的。理由在于未成年人在法则上归于无行为能力人或束缚行为能力人,他(她)明显无法经过自己与爸爸妈妈的民事行为或经过别人的署理行为来免除两边的亲属身份联系。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承继法若干定见》第61条也规矩:“承继人中有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人,即便遗产缺少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存恰当遗产”。因而,为了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动身,应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破例景象,即在和尚已落发的状况下,他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联系应当确以为未免除,该和尚关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的责任。在其逝世后,其未成年子女对其遗产依然享有承继权,且其承继权应优先于寺院的受遗赠权而得到法则的供认与维护。此外,除了承继亡僧落发前和落发后的遗产外,关于落发期间的个人收入等产业,寺院也能够将其间恰当部分分与亡僧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其日子补助,以表现慈悲为怀、普渡众生的佛陀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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