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7:02浏览量:1166
现实日子中,一些同居异性为了躲避应尽的法令责任或责任,成心不成婚或把业已存在的婚姻联系免除,但是,他们并不知道法令是一把“双刃剑”,在他们躲避法令责任和责任的一起,亦使他们本应享有的某些合法权益失去了法令保证。因为,是同居联系仍是婚姻联系,法令含义大不相同。
“老公”逝世,她却无权承继遗产
离婚后的许某与工作司机夏某于2004年开端同居,同居时许某25岁,夏某33岁。尔后,为了躲避自以为繁琐的计生环孕检查看,两边一向未办理挂号成婚手续。
2007年3月,夏某遭受交通事故逝世,留下存款10万元。此前,夏某未留下遗言。在处理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时,许某与夏某的爸爸妈妈对承继比例问题发作不合,夏某的爸爸妈妈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切割。
法院审理以为,夏某生前未立遗言,故对夏某的这10万元遗产只能按法定承继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则:“夫妻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之规则,许某未与夏某挂号成婚就未与夏某建立夫妻联系,许某当然就不是夏某法令上的爱人,因而也就无权依照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承继法第10条的规则来承继夏某的遗产。
法院终究判定夏某留传的10万元由夏某的爸爸妈妈及夏某与许某一起所生子女按平等比例承继。
同居期间所得产业,另一方无权插手
2002年,个体户朱某与企业职工刘某开端同居。在两边一起日子期间,朱某从事水电装置运营,为防止日后或许运营不善给刘某带来的债款担负,两边一向未挂号成婚。
2005 年起,因为日子小事,两边产生矛盾爱情逐步恶化,直至发展到2007年头朱某申述至法院要求免除与刘某的“ 婚姻”联系,并对刘某每月3000多元的薪酬所得按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条规则:“当事人恳求免除同居联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终究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朱某要求免除与刘某的同居联系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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