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7 13:47浏览量:1244
民事职责
民事职责,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背约好或许法定的民事职责而依法应承当的民事法令结果。
一、民事职责的特征
(1)民事职责以违背民事职责为条件。
(2)民事职责以补偿受害人的危害为意图。这种特色表现了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刑事职责的差异。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更多表现的是对加害人的赏罚。
(3)民事职责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职责。民事职责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职责同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相差异开来,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都是职责人向国家承当的职责。
二、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
(1)危害现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间有因果联络
(4)行为人的差错
三、民事职责的分类:
(1)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它职责
依据职责发作依据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合同职责、侵权职责与其他职责。
A、合同职责是指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合同附随职责或违背《合同法》规则的职责而发作的职责。
B、侵权职责是指因侵略别人的产业权益与人身权益而发作的职责。
C、其他职责便是合同职责与侵权职责之外的其他民事职责,如不当得利、无因办理等发作的职责。
(2)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
依据民事职责是否具有产业内容,民事职责能够分为产业职责与非产业职责。
A、产业职责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当产业上的晦气结果,使受害人得到产业上补偿的民事职责,如危害补偿职责。
B、非产业职责是指为避免或消除危害结果,使受危害的非产业权力得到康复的民事职责,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产业规模,民事职责能够分为无限职责与有限职责。
A、无限职责是指职责人以自己的悉数产业承当的职责,如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的职责,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款的职责等。
B、有限职责是指债款人以必定范内或必定数额的产业承当的民事职责,如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有限职责;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职责;等等
(4)独自职责与两边职责
A、独自职责是指只需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职责,如合同实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当的违约职责,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当的职责。
B、两边职责是指法令联络两边当事人之间彼此承当职责的形状。独自职责和两边职责形状,既能够是直接职责,也能够是代替职责。假如在侵权职责中加害人归于大都人,则或许构成连带职责、弥补职责或按份职责。
(5)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
依据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职责能够分为独自职责与一起职责。
A、独自职责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当的民事职责,大都职责归于独自职责。
B、一起职责是措两个以上的人一起施行违法行为而且都有差错,然后一起对危害的发作承当的职责,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当的职责。
(6)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在一起职责中还能够区分为按份职责、连带职责与不真实连带职责。
A、按份职责
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各自承当必定比例的民事职责。在按份职责中,债务人假如恳求某一债款人清偿的比例超出了其应承当的比例,该债款人能够予以回绝。假如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
B、连带职责
是指大都当事人依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连带地向权力人承当职责。如因违背连带债款或许一起施行侵权行为而发作的职责,各个职责人之间具有连带联络,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在连带职责中,权力人有权要求职责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当悉数或部分的职责,职责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款人对手债务人做出部分或悉数清偿,都将导致职责的相应部分或悉数消除。
a、按份职责与连带职责的差异在于大都债款人关于债务人的外部联络而不是内部联络。任何连带职责在债款人内部联络上都是按份职责。同按份职责相同,假如法令没有规则或合同没有约好这种比例,则推定为平等的职责比例,假如哪一个债款人清偿债款超过了自己应承当的比例,有权向其他债款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力叫代位求偿权。
b、民法上的连带职责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务人的职责;
(b)一起侵权人的连带职责;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职责;
(d)署理联络中发作的连带职责。
C、不真实连带职责
是指各债款人依据不同的发作原因而关于同一债务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款,因一个债款人的实行而使整体债款均归于消除,此刻数个债款人之间所负的职责即为不真实连带职责。
不真实连带职责(代替职责)与真实连带职责的差异在于:
A、发作的原因不同。不真实连带债款依据不同的原因发作,是各个独立的债款,依据不同的发作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款一般依据一起的原因而发作,如依据一起侵权行为而发作。(因为不真实连带职责的诉由不同,因而不是必要的一起诉讼)
B、存在的意图不同。连带债款是多个债款人依其意思或法令规则,为了一起的意图而结合起来,各个债款都是为了达到此一起意图的手法;而不真实连带债款的债款人之间没有一起的意图,片面上也无联络,给付内容相同朴实出于偶尔的偶然。能够说,不真实连带职责的构成并不需法令的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是在详细的案子中由法院依据不同的法令联络来决议。
C、数个债款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假如甲的彩电丢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补偿职责都是如此。因而,在不真实连带职责中,当一债款人实行悉数债款今后,其他债款人的债款亦因而消除。详细到某一个债款人清偿结束后,是否能够向其他债款人追偿,则视谁为终究的职责承当者而定。而真实的连带职责能够向其他债款人追偿应当承当的比例
D、债务人尽管享有数项债务,但一旦完成了某个恳求权,即不该再向其他债款人提出恳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别离或一起从乙、丙身上各取得1000元的补偿。
(7)差错职责、无差错职责与公正职责
A、差错职责:
是指行为人违背民事职责并致别人危害时,应以差错作为职责的要件和确认职责规模的依据的职责。可见依差错职责准则,若行为人没有差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危害发作,行为人也不负职责。还有,在确认职责规模时应当确认受害人是否具有差错,受害人具有差错的现实或许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和革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职责即采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
B、无差错职责:
是指行为人只需给别人形成丢失,不问其片面上是否有差错而都应承当的职责。一般以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职责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便是无差错职责准则
如在违约职责中,在违约职责发作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现已构成违约即可,而不用证明其片面上有无成心或过错。关于违约方而言,经过举证自己无差错来免责是白费的,但能够经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作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取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经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C、公正职责:――杀富济贫条款
是指在当事人对形成的危害都无差错,又不能适用无差错职责要求加害人承当补偿职责,但假如不补偿受害人遭受的丢失又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产业情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产业丢失给与恰当补偿的一种职责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公正职责适用于侵权职责范畴,但合同法没有规则这一职责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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