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7 07:29浏览量:2234

当你乘坐飞机倾听美好的乐曲,在空中自在飞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赏识着轻松乐曲,品味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悦耳到了了解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运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略著作权的法律职责。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著作权胶葛案,就触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略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参谋;王耐久,系水兵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世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耐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初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奉告、未被答应的情况下,将上述著作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造、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映,时刻长达八个月,经原告一再要求,帝豪集团中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映。原告以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好: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造其具有合法版权的广告,往后发作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胶葛,帝豪集团不承当任何职责。另依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则,在其制造的广告中运用原告具有著作权的著作,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前取得原告的赞同。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则,制造录音著作时运用已揭露宣布的录音著作,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只须付出酬劳。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造者,也不是发布者,不该向原告付出酬劳。其以为原告要求补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现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以为,其没有侵权的片面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一起的侵权成心,因而不该承当侵权职责、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作因为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少,没有侵权的成心,过后活跃与原告洽谈处理,书面致歉,并告诉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以为原告要求补偿50万元显着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付出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事务合同,约好若发作侵权职责由标格公司承当,而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拟定的。依据《广告法》第20条规则,广告触及侵略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担任处理。未来公司按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则,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留意职责,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承认后当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而,不承当侵权职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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