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性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08:15浏览量:762

“隐秘性”是构成商业隐秘的要件之一,也是商业隐秘最根本的特征,它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或不能通过揭露途径查询直接取得的信息。大众所知的信息,不管它具有多大的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隐秘维护。商业隐秘只需处于隐秘状况,才干维护它的价值,假如其内容为大众所知悉,其固有价值就有或许丧失殆尽,它也就不成其为“商业隐秘”了,这便是商业隐秘所持有的根本特性。
商业隐秘的“隐秘性”决议了商业隐秘权力人有必要采纳必定的保密办法,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假如权力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纳维护办法,对该项信息采纳放任其揭露的情绪,则阐明他自己就不以为这是一项商业隐秘,或许其并不要求维护。因而,对权力人来说,只需采纳了合理的、恰当的保密办法,使商业隐秘在合法的条件下不至于被走漏就应当以为具有隐秘性。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商业隐秘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需权力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隐秘权力人的员工或与商业隐秘权力人有事务联系的别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隐秘,即为权力人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员工或别人就对权力人承当保密责任”。原则上权力人只需采纳了下列办法之一,即以为采纳了保密办法: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关人或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触及商业隐秘的特别范畴是否采纳了恰当的办理或戒备办法;
(4)其他为避免泄密而采纳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办法。
一般情况下,针对商业隐秘的维护办法包含:
1.商业隐秘权力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清晰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隐秘权力人没有拟定保密制度,但清晰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清晰标明"保密"字样、关于涉密信息载体采纳加锁、选用暗码或许代码等。
3.商业隐秘权力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尽管没有清晰该项信息是隐秘,但依照其保密制度规则,该项信息是归于保密规模的信息。
4.商业隐秘权力人在向别人发表,供给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许其他文件中清晰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别人合作开发或许托付开发一项新技能,在开发合同或许托付合同中,清晰要求对待开发的技能进行保密。
6.关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约束来访者或许提出保密要求。
7.此外,某些信息依其特点就可以标明归于商业隐秘,权力人无需采纳其他保密办法。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一起制造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办法天然归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隐秘,开发商只需操控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纳了保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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