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收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5 21:19浏览量:316

省政府对征收机关与疆土部分的作业合作上有哪些规则和要求?
《黑龙江省犁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规则:各级疆土资源部分应在供给犁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帮忙财务征收机关加强犁地占用税征收处理。在告诉单位或许个人处理占用犁地手续时,应当一起告诉犁地所在地同级财务机关。获准占用犁地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在收到疆土资源部分的告诉之日起30日内交纳犁地占用税。疆土资源部分凭犁地占用税完税凭据或许免税凭据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造用地同意书。
犁地占用税征管方面的首要法规、文件有哪些?
黑龙江省犁地占用税的征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犁地占用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犁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则履行。
犁地占用税涉税案子有哪些要求?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拟定本地区犁地占用税告发案子的接报处理办法,清晰接报责任人的作业责任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子,应于开始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陈述;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子,应逐级上报国家。
犁地占用税新旧法令在履行上怎么联接? 《黑龙江省犁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则,自2008交税年度起,犁地占用税依照新办法核算交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一起废止。
经疆土资源部分同意占用的犁地或其他农用地,补办占用犁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规范纳税;未经同意占用的犁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后补办占用犁地手续的,依照新的适用税额规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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