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可以生育二胎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30 11:27浏览量:1799

只要一个子女,且女方年纪已满26周岁,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两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的;
(四)两边均为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其间一方是国家确认的人口稀疏的少数民族的;
(五)两边均为海岛居民,且接连在海岛寓居5年以上的;
(六)两边均为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其间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武士二等甲级以上规范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武士,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规范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只要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判定小组判定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以为该夫妻能够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乡村乡民中有女无儿户的一切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间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许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纪已满26周岁约束。
第十九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许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许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两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许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许收养的子女不超越两个,其子女有逝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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