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是必备条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4 03:12浏览量:2656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想要去收养小孩,都想要给无家可归的小孩一个温暖的家。可是我国关于收养是有严厉的法律规则的,不是我们想要收养就能够收养的。那么,作为收养人,应该具有的条件有哪些呢?哪些是能够处理收养挂号的现实收养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说一说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则,期望能够为我们答疑解惑。
一、收养人应具有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二、能够处理收养现实的状况
1、1992年《收养法》施行前构成的现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则,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组织处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处理户籍挂号。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缔结书面协议;契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树立现实上的收养联系;公证当事人和首要好坏联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现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挂号。
3、契合《收养法》规则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捡拾证明不完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请求,经村(居)委会承认,大街、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审阅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问询挂号后,到县级民政局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4、契合《收养法》规则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组织抚育的弃婴,但未及时处理收养挂号,又经县级计生部分同意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请求,经村(居)委会承认,大街、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分出具"子女状况阐明",再到县级民政局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组织抚育,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组织签定职责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契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6、无爱人男性收养女人年纪相差不满40周岁,但契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归于夫妻离婚或妻子逝世前一起抚育,现由男方抚育,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分证明)、其妻逝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请求处理收养挂号。
7、不契合《收养法》规则,无法处理收养挂号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一起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育教育才能的,可向公证部分请求处理承当抚育职责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分批阅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育弃婴(儿)处理常住户口挂号。如收养人无抚育教育才能,相关部分将发动其将抚育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组织抚育。
综上所述吗,无子女是收养的必备条件,那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材料就这些,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假如,我们还有其他需求了解的法律知识,听讼网同一个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我们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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