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应返还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04:47浏览量:1392
彩礼应返还的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0条中清晰规定了以下三种景象,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第一种景象是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景象是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第三种景象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婚姻法解说二》尽管清晰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规模未予清晰。除了金钱之外,什物是否也可归入彩礼的规模?金钱与什物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 能够成为彩礼,详细在认守时法院应当结合案子的详细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确认。假如当地有彩礼给付的风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许给付的什物价值较高,均能够确认为彩礼。至于到达多大的数额或许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认。
彩礼是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订立,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好开始达到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现代,有些当地习把彩礼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订立,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交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明女子的身价,有的区域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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