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与预防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4 15:16浏览量:618

合同(或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的一种法令文书,经过它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于清晰,各自的利益得以表现。但是在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诚实信用地实行合同,他们乃至往往经过合同这一方式欺诈别人产业,笔者就屡次遇到很多当事人被欺诈后前来求助的状况,有的上圈套的败尽家业,有的上圈套的债台高筑,还有的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因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不小心上圈套,不光给国家形成丢失,而且自己也被人民法院以“签定、实行合同渎职上圈套罪”判处有期徒刑。沉痛的经验记忆犹新,为了进步人们的防备才能,笔者现将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中遇到的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一些常见的方法分几部分介绍给我们,以使人们能防止无谓的丢失。本期先介绍使用定金进行欺诈的一些常见手法。
一、定金中的文章
定金是指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实行,而交交给合同另一方的必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效果主要是确保合同的实行,它的确保效果是经过“定金罚则”来完成的。所谓“定金罚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表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不实行合同就意味着失掉必定的金钱,定金的担保效果由此而来。但是,一些另有所图的人却使用法令规定中的缝隙,耍一些小小的把戏,使得“定金罚则”无法施行。下面结合必定的事例(以下均为实在事例,但为了防止侵略别人隐秘,这儿只做扼要介绍并隐去其实在身份。)扼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在定金上所作的四肢。
(一) 定金仍是订金?
人们在缔结合同的时分,往往忽视了一个“小问题”,即:定金的“定”字怎样写?大多数人都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且还以为同音不同字没什么要紧的,殊不知这一字之差却是谬以千里。由于“订金”并不是一个法令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将“订金”认定为是预付款,这一下工作就发作质的变化了。以A、B公司为例,A公司根据合同交交给B公司15万元的金钱,假如两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定金”,则A公司不实行合同时,B公司就可以得到这15万元做为补偿,反之假如B公司不实行合同时,就要支交给A公司30万元做为补偿,“定金罚则”得以顺畅施行。而一旦两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订金”,则A公司不实行合同时,仍有权要求B公司将15万元予以交还。由于,根据我国法令规定预付款在合同不实行时应当如数交还。反之,B公司不实行合同时,也只需将15万元偿还A公司即可。可见,小小的一字之差却导致出彻底不同的两种成果,千万不行忽视了这“小问题”。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