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0 19:02浏览量:835

一、前语
在有关专利权的胶葛中,有一类景象触及专利权权属胶葛,即当事人之间对专利权归
属发作争议,经布告获得专利权的人或许不是实践权力人,所以实践权力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改变专利权的所有者。
《民法通则》1第135 条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我国《专利法》2没有对专利权权属胶葛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呈现了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恳求,以该诉讼超越诉讼
时效为由驳回要求改变专利权人的诉讼恳求的问题。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则,在专利法没有别的的规则的情况下,
专利权权属胶葛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自布告授权之日起核算。4
第二种观念以为,权属胶葛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令
问题的若干规则》5(法释[2001]21 号)第23 条关于继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来处理,在专利
权存在的期限内,因为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胶葛,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6
第三种观念以为,专利权是一种肯定权、对世权,因此,其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法令
位置相同。关于物权的承认之诉,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故专利权
权属胶葛相同不应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约束。7
第四种观念将专利权属胶葛归为一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别景象。8
二、评论
时效因意图及适用目标不同,分为获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获得时效是针对物权而规则
的,指占有别人之物(或许权力)的现实状况继续地通过法定期间即获得该物(或许权
利)。而诉讼时效一般是针对债务规则的,是指恳求权的不行使状况继续地到达法定期间
的,即发作权力行使妨碍(在我国,原告将损失胜诉权)。9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则
诉讼时效的客体。可是,依诉讼时效准则的立法意图,诉讼时效仅关于恳求权适用。而请
求权以外的权力,如所有权、人格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10因
此,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非债务性质的专利权权属胶葛。
2
虽然有学者以为,获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各有偏重,缺一不可,11可是,我国在时效制
度问题上,是底子否定获得时效的。其间的一个首要原因是,获得时效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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