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当的商标侵权投诉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5 16:33浏览量:253
咱们知道,咱们国家的法令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当商标权被侵权后,能够进行投诉,也能够直接申述。可是假如商标侵权的投诉是不妥的,应该怎样处理呢?关于你关怀的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材料,将在下文中回答。
对不妥的商标侵权投诉应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请求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请求后,商标局对所请求的商标进行开始审定,凡契合《商标法》有关规则并具有显著性的,就能够经过,并在《商标布告》期刊上发布初审布告。自初审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如无人提出贰言或经裁决贰言不成立,则该商标就能够被核准正式注册,商标权人能够获得商标注册证,享有商标专用权。问题在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商家很多的大国,每年的商标注册请求不行胜数,而全国的商标注册作业都集中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商标局,这种实践就决议了商标局对商标注册请求的开始检查只或许是方式检查,主要是经过检索,查明是否与已注册或已开始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至于所请求的商标是否归于商标法第8条规则的2款9项不得作为商标的景象,是不或许逐个加以比对和检查的。所以,经过开始审定并加以布告的商标,仍或许是暇疵甚多,乃至底子违背商标法的。
初审后布告,是为了招供提出贰言。《商标法》第19条规则自初审布告之日起三个月,“任何人”都能够提出贰言。提出贰言的,能够是“任何人”,而不仅是“好坏关系人”,立法者已考虑到对商标注册请求的初审或许不紧密,因而规则任何人都能够提出贰言。可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进行商业活动的人,都不太或许去留意每一期的《商标布告》,留神观察是否与自己有关,是否注册不妥,然后提出贰言。所以,即便是一个实践上违背商标法的商标,也或许在初审布告后三个月内安然无恙,无人提出贰言,然后被正式核准注册!
并且,不论一个商标它实践上存在什么暇疵,只需它被核准注册,一概只需一个法令定论:其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能够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别人进行申述、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对人采纳强制实行、行政处分等办法。商标权人的上述行为能够一向继续下去,除非该商标注册被吊销。而成功请求吊销注册不妥的商标是需求适当一段时刻的。
也便是说,一方面,现行商标立法不能确保已注册商标毫无暇疵;另一方面,法令又赋予已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无可争辩及对立的特权。故其逻辑成果必定是:有暇疵的权力将得到竭尽全力的行使和保护。
更为严重的是,针对上述权力的不妥行使,商标法并未供给充沛有用的救助。《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则:“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或许裁决,对在吊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实行的商标侵权案子的判定、裁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实行的商标侵权案子的处理决议,以及已实行的商标转让或许运用答应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歹意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这便是说,即便不妥注册的商标后来被吊销了,但除非能证明商标注册人歹意形成别人丢失,否则在吊销前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所形成的全部影响都是法令认可的既成现实,无法调整和拯救。而证明所谓“商标注册人的歹意给别人形成丢失”,便是要证明商标注册人片面上出于歹意,客观上有危害的行为,发生了实践丢失,其危害的行为与丢失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对丢失数额能举出清晰详细的根据。试想,一个原告要承当如此重的举证责任,其胜诉机率能有多大?并且,因别人不妥行使权力而卷进诉讼,即便胜诉了又有何值得幸亏之处?
因而,在现行的商标法令没有修正前,商权侵权案子的被投诉方为了防止难以拯救的丢失,应当接到工商局的查询或处分告诉时,就留意核实投诉方的注册商标的合理性。
判别注册商标是否合理的法令根据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商标法》第8条,该条规则了商标不得运用的文字、图形,可逐个进行比对;第二是《商标法》第27条,该条规则以诈骗或其它不合理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应予吊销,至于什么是诈骗或其它不合理手段,详细规则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三是《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第2项,根据该规则,商标假如私行运用其他厂商闻名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足以形成混杂的、亦属不妥。一个注册商标契合上述三处规则景象之一的,则为注册不妥的商标。以注册不妥的商标为根据进行的商权侵权投诉,是不妥投诉,针对不妥投诉,被投诉方应当即采纳如下举动,方可最大程度防止丢失:
首要,当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3款的规则,向国家工商局部属的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吊销注册不妥商标的请求。所需报送的材料包含请求书式(可致电商标评定委员会讨取)理由书、被请求商标的初审布告及注册布告复印件(可经过互联网获取,只需一天时刻,收费低价),请求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根据,均一式两份。商标评定费1500元,应电汇给商标评定委员会,并将电汇凭据复印件随材料报送。
第二,当即托付律师与投诉人(即商标注册人)交涉。最好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奉告对方商标注册不妥的现实及理由,奉告对方以注册不妥的商标进行投诉属歹意的行为,并要求对方当即向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澄清现实、撤回投诉。一起,应留意保存宣布及对方收到上述信件的证明。被投诉方往往忽视上述举动,可是这一举动对被投诉方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上述发函的行为尽管不一定能获得令对方撤回投诉的作用,可是,却彻底能为将来成功吊销该商标的不妥注册后,留下向投诉人索赔的充沛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规则:“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或许裁决,对在吊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实行的商标侵权案子的判定、裁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实行的商标侵权案子的处理决议,以及已实行的商标转让或许运用答应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歹意给别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在商标的不妥注册被吊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并不必定承当返还或补偿的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歹意给别人形成丢失。假如被投诉方能够在遭到投诉后当即告诉投诉方,奉告其投诉系过错,要求撤回投诉,而投诉人又对此置之脑后的话,那么被投诉人的告诉便是投诉人歹意形成他们丢失的最好证明,有了这个证明,被投诉人就能够在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吊销注册不妥商标成功后,从从容容地在侵权行为的成果发生地(即被投诉人所在地)申述原商标注册人(即原投诉人),要求其补偿因其投诉给被投诉人形成的实践丢失了。假如没有及时宣布上述告诉,那么要在事后去证明原商标注册人系歹意,因为取证条件的约束,将极端困难,最少是得不偿失,故而要向投诉人索赔就没有掌握了。
第三,活跃与查办商标侵权的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和谐,请求其改用合法而灵敏的行政办法。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侵权不外乎能够采纳以下行政办法:1、阻止侵权行为;2、责令补偿丢失;3、罚款;4、移交追查刑事责任。尽管从逻辑上说,只需商标依然处于已注册状况没有被吊销,有关部门就有充沛法令根据来作出上述行政处分办法,可是,我国《行政处分法》第4条规则,行政处分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且有必要以现实为根据,假如说,商标侵权投诉所根据的注册商标自身或许存在瑕疵,正在被请求吊销,那么,在商标评定委员会的是否吊销注册商标的裁决作出之前,急于根据有争议的商标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就违背了上述公平及以现实为根据的行政处分准则了。特别是考虑到针对所谓商标侵权的行政处分一旦作出并实行,将或许给被处分人形成难以拯救的丢失,这就更应该慎而又慎了。况且,在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终究决议之前暂缓作出行政处分或暂缓实行行政处分决议,不或许给任何一方形成危害,契合经济规律。因为,假如商标评定委员会决议吊销原商标之不妥注册,那么,因为商标侵权的行政处分未作出或未实行,未形成被投诉人丢失,投诉人也无须补偿,大快人心;假如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保持原注册商标,那么这一裁决是结局裁决,有关部门再据以加倍处分被投诉人,责令其加倍补偿投诉人亦为时不晚。应当说,只需被投诉人将上述法理道理充沛向有关部门陈说清楚,一般是会获得他们的了解,然后妥善作出组织的。
关于商标权问题的材料,小编就整理到这儿,期望对您有所协助。我国知识产权法令在逐步完善中,咱们也等待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令武器合理维权。假如有这方面的需求,能够到听讼网获取更多法令知识,也能够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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