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债权人起诉后对方否认为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2 00:27浏览量:1571
夫妻离婚时,要对一起的产业、一起的债款进行切割。那么夫妻离婚有债款未还债权人申述后对方否以为一起债款,关于夫妻离婚有债款未还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夫妻离婚有债款未还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有债款未还
被告韦艳某与被告刘某某属夫妻,被告韦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离于2010年12月5日借原告80000元,2011年1月16日借原告10000元,2011年2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1年5月4日借原告20000元。四笔告贷合计130000元,借期均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均不还款,原告经屡次崔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无法而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庭审时被告韦艳某表明乐意归还原告上述告贷;被告刘某某则以为这是被告韦艳某个人债款并且是赌债,与其无关。二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协议离婚并到婚姻挂号处挂号,夫妻一起产业坐落在柳江县某处的房子及春风牌卡车、五凌面包车各一部均切割给被告刘某某。本案以外的70000元一起债款,被告韦艳某担任归还27000元,被告刘某某担任归还43000元。
法院判定:被告韦艳某、刘某某一起归还原告韦某某告贷130000元
被告韦艳某分四次共借原告韦某某130000元有其写的借单为凭,且其自己也认可,告贷到期后,其不如期还款属违约,须承当违约职责。关于所借之款是被告韦艳某个人债款仍是原夫妻一起债款问题,原、被告两边均没有供给这方面的依据证明,告贷时二被告没有离婚,属夫妻存续期的债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上述债款应为夫妻一起债款。且二被告离婚时,把夫妻一起产业均切割给被告刘某某,有成心搬运夫妻产业之嫌。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律师说法:离婚时怎么证明是个人债款仍是夫妻一起债款
个人债款和夫妻一起债款的首要区别是:夫妻一起债款须有夫妻两边举债的一起志愿,或许虽无一起志愿,但该债款系为夫妻婚姻家庭一起生活的用处。那么,在离婚时怎么证明是个人债款仍是夫妻一起债款就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借单中是否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有没有夫妻两边的签字。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的,另一方无归还职责,夫妻两边都签字的,视为一起债款。
2,告贷用处。即便夫妻一方将债款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也能够证明其为个人债款。
3,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夫妻因为经济原因,即便离婚,也一起生活,但这并不影响对债款的确定。如在婚前或离婚后发生的债款一般应确定为个人债款,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在外。
归纳以上介绍,夫妻离婚后有一起的债款未归还能够依法要求归还。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夫妻离婚有债款未还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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