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3 17:00浏览量:1563

问:.... 甲乙公司由于债务纠纷诉诸法院,甲公司(原告)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余额20万元,拒不付出。
.... 乙公司(被告)辨称:乙(被告)曾付出甲20万元货款定金,供给20万元收据为证,又别的交给甲公
司(原告)30万元商业汇票作为货款余额。现已实现存入甲公司(原告)银行帐户中,甲公司(原告)交还乙
(被告)现金10万元。购买货品总价40万元现已悉数付清。乙公司(被告)供给银行入帐记载 和 银行接纳30
万元汇票时收据为证。
.... 甲公司(原告)则称,乙(被告)所供给的20万元收据系 乙付出的30万元汇票 与 甲所返还的10万元
现金之差。实践只付出20万元。
.... 乙公司(被告)反诉称:20万元现金付出与30万元汇票付出分属两次不同付出行为。甲公司(原告)
巧借 现金付出 与 (30万元汇票付出-甲返还乙公司10万元之差) 持平,存在欺诈行为。
.... 甲乙两边除此之外又不能供给更多根据。一审法院断定 甲公司(原告)胜诉,乙公司(被告)不服上
诉,二审等候开庭审理。
.... 请问:
1、假如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定案?
2、假如你是乙公司(被告)法人,你该怎么争夺胜诉?
共0条谈论...
答:
1。审理民事纠纷,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根据当事人两边供给的根据,来分析案情。
2。乙公司付出给甲20万元的定金的收据上的日期与乙公司付出30万元汇票的日期先后顺序,假如20万元收据的日期在先,则证明20万元现金付出与30万元汇票付出分属两次不同付出行为。由于根据交易规则,甲公司不行能在还没有收到乙公司的20万元定金货款的情况下先开立收据。假如其时乙公司付出20万元定金时有证人在场,则更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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