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遗嘱子女继承权不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6 04:07浏览量: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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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薛某婚后生有一女。两年后,二人离婚,女儿随母亲卢某日子。婚前,薛某曾承继其爸爸妈妈的房子3间、存款6000元,约定为夫妻共同产业,可离婚时薛某一分钱都没给妻子卢某。离婚不久,薛某因车祸身亡,卢某和家人一同料理了后事。薛某的姐姐传闻弟弟逝世后,以为其弟弟的遗产应由她承继,遂与卢某发生争执,二人一同来到公证处请求处理承继权公证。
维权行动
公证员检查后以为:薛某生前无遗言且确有产业。卢某与薛某已离婚,产业亦切割结束,卢某对薛某的遗产已不享有承继权。薛某离婚后,其女儿应当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父亲的遗产。薛某的姐姐为第二次序承继人,榜首次序承继人存在时,第二次序承继人不得承继。最终公证员为卢某的女儿处理了承继权公证。
法令回答
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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