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9 18:22浏览量:1193
股权自在转让准则,是现代公司准则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正是凭着充沛而有用的股权自在转让准则,新老投资者不断替换,本钱市场不断拓宽,公司运营所需本钱源源不断地得到弥补与供给,以本钱为根底寻求商业财富增加的现代市场经济充满着生机。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转中,股权转让最为常常地发作着,全球范围内股市的鼓起与昌盛就是最有力的见证。在股市推进着股权频频买卖的一起,协议转让股权的买卖也在大量地进行,由此引发的胶葛成为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的品种之一,其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地点。
一、事例提示
事例一:被告黄某及何某于 1996年11月注册建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一起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原告以1200万元别离受让被告黄某股权20%、被告何某股权30%;受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某及何某别离持股29%及20%;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受让款付出等问题作了规矩。协议签定当月,三方召开了甲公司股东会暨董事会,推举原告方托付的人员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规章。之后,原告也依约付出了受让股款 1100余万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运营。至1999年5月时,原告以两被告一直未帮忙处理工商改动注册挂号手续为由,提出诉讼,恳求两被告退回所付出的悉数股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且契合自愿、公正准则,故协议依法建立;但因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动挂号,故该股权转让行为没有收效。据此判定: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法令并无有必要挂号才收效的规矩,各当事人嗣后未处理股东改动挂号,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故本案协议应自建立时即行收效。况且本案协议已实践实行,公司内部的股东挂号现已完结。据此改判:撤销原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事例二:被告A、B公司系某草业有限公司之法人股东。2000年12月,两被告为促进与原告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向甲公司出具“许诺书”称:草业公司自筹建至2000年11月底,净投入(钱银投入)不少于4500万元,还有银行贷款2000万元也投入草业公司,未挪作它用,如经两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投入少于 4500万元或银行贷款挪作它用,A、B两公司愿以现金方法补足。根据该许诺书,原告与两被告正式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好:原告以2000万元受让 A公司所具有的草业公司股权58%.该协议签定后的当月,当事人在工商行政机关即完结了股东改动挂号。不久A公司也依约取得2000万元股权受让款。收款后3个月,两边一起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草业公司财物进行审计发现:投入草业公司财物中3500余万元权属不清,B公司投入的1700万元于验资后即划回 1000万元,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有1500万元亦被挪作它用。为此,原告屡次要求两被告处理相应的财物过户,并将抽逃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归位,以及返还移用的银行贷款,两被告拒不实行。据此,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存有诈骗为由诉请免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所得转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虚伪的许诺,具有显着的诈骗,一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成为草业公司股东后无法运营。据此判定:两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2000万元股权价款。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结论,原审法院确定被告A公司转让股权的民事行为构成诈骗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B公司虽没有转让股权,但其与A公司构成一起侵权,原审确定其连带承当返还职责是正确的。据此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例带给咱们的问题是:股权转让协议效能检查的基本准则是什么?工商改动挂号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终究有何影响?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够推翻现已进行结束的股权改动挂号吗?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品种区别
股权转让是因意思标明共同而发作的股权持有变化,它与仅依某一法令实际(如股东逝世、破产)而发作的股权搬运正相对应。因股权转让有必要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思标明共同才干发作,故股权转让本质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方法加以表现。按照不同的区别规范,对股权转让协议可作以下详细的品种区别。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表现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区别。随公司形状的不同以及公司本钱组成方法的不同,公司股权有着不同的表现方法。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本钱并不区别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比例、出资比例来表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所谓持份转让,即持有比例的转让,在我国便是指有限职责公司的出资比例转让。所谓股份转让,随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以及股票转让。所谓一般股份转让,即非以股票为表现方法的股份转让,它既包含已交纳本钱但是却并未出具股票的的股份转让,也包含那些虽经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此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在我国实收本钱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交纳本钱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所谓股票转让,则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准则上只能给现已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据,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矩。随股票表现方法的不同,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与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区别。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法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令还明文规矩,股权转让有必要以书面、乃至是特别书面的方法(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职责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矩:“股东转让出资比例有必要具有以公证方法缔结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常常地发作着,特别是以股票为表现方法的股权转让,经过非书面的方法更能快速有用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选用背书签名方法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略的交给即可改动股权的占有,虽然背书签名或交给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定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区别。凡随股权转让协议收效或许受让款付出着即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定股权转让。实际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景象明显更为遍及,而股权预定转让的景象则多是出于躲避法令或许规章的需求。如我国《公司法》规矩: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亦不得转让,为躲避此类规矩,发起人与别人签署于公司建立三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等与别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归于预定股权转让。
4、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加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加股权转让所作的区别。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的转让也应当仅仅股东行使其股权处置权的法令表现,故公司准则上无须参加股权转让事宜,无责任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令主体。实际之中,公司非参加的股权转让,亦占有着股权转让的首要形状。但公司并非不得参加股权转让事宜。实际之中,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约请或许根据署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求,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地存在。公司参加股权转让,标明股权转让事宜现已取得公司的认可,因此能够视为股东资历的名义替换已本质取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加股权转让最为活跃的法令含义。但一起也不得不留意到,当时我国许多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约请或许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署理的景象时有发作。此类由公司私行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明显归于无权处置股权的景象,其股权转让难以建立。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本质上是本钱的买卖,因此等价交换是其基本要求地点。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归于股权转让的干流形状,但无偿的股权转让相同是股东行使股权处置权的一种方法。股东完全能够经过赠予的方法转让其股权。在此所需留意的是,任何现已有用赠予的股权,皆不得以无偿或许未付出对价为由进行反悔,作为股权转让品种之一的无偿股权转让,相同应当遭到法令的尊重与保护。
以上股权转让品种,既有根据法令规矩所作的区别,亦有根据股权转让的实践操作所作的区别,对以上品种的掌握,将有助于咱们理顺杂乱多样的股权转让现象,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检查供给协助。
三、名义替换与股权转让协议效能的法令联系
所谓名义替换,通常是指公司于股东名册上改动记载股东资历的法令行为。结合我国公司准则以及为了研讨的便利,无妨将名义替换作进一步地扩展解说,行将公司注册管理部门(在我国为工商行政机关)的股东改动挂号亦列入名义替换的内在之中。在我国现行公司准则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只要在公司进行名义替换,并且还要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名义替换;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法令仅要求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在公司进行必要的名义替换。正是根据此类法令的规矩,当时检查股权转让协议效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将名义替换作为股权转让协议效能的检查要素。本文认为,这是混杂了股权转让协议效能与名义替换两者之间的法令联系,两者其实乃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法令问题。在处理两者联系之时,应坚持以下的基本准则。
股权转让协议效能应环绕协议自身来检查。这是股权转让协议效能检查的根底环节。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许多协议品种之一,对其效能的检查与其它类型的协议效能检查并无本质的不同。这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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