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向岳父母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2 02:05浏览量:638
女婿向岳爸爸妈妈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 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案情】
被告柳小红系原告柳文枝、潘可波的女儿。2011年2月16日,被告祝仁会与被告柳小红挂号成婚。2011年3月18日,被告祝仁会向两原告告贷5000元,一起出具借单给两原告,约好6个月还清;同年5月25日,被告祝仁会又向两原告告贷2万元,一起亦出具借单给两原告,约好同年12月底还清。告贷期限届满后,被告祝仁会未将上述告贷合计25000元归还两原告,两原告遂于2012年5月15日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一起归还告贷25000元。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债款应认定为被告祝仁会的个人债款,由被告祝仁会自行承当归还职责,被告柳小红对该告贷不承当一起归还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债款应认定为被告祝仁会、柳小红的夫妻一起债款,应由被告祝仁会、柳小红一起承当归还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保护。被告祝仁会与原告柳文枝、潘可波告贷25000元,有被告祝仁会出具的借单为凭,该告贷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没有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是合法有用的假贷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 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因两原告系被告柳小红的爸爸妈妈,被告祝仁会向原告柳文枝、潘可波告贷在其与被告柳小红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两原告有理由信任被告祝仁会的告贷系被告祝仁会、柳小红夫妻两边的一起意思表明,被告柳小红无依据证明两原告与被告祝仁会清晰约好为被告祝仁会的个人债款,亦无依据证明其与被告祝仁会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故被告祝仁会与原告柳文枝、潘可波所借的25000.00元,应视为被告祝仁会与被告柳小红的夫妻一起债款。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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