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1 16:25浏览量:2286

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处理人)和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恪守城市建造需求,在规则的搬迁期限内完结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拆迁处理一般规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需求拆迁房子,有必要持国家规则的同意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请求,经同意并发给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子拆迁需求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有必要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子拆迁不得逾越经同意的拆迁规划和规则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安排一致拆迁,也能够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许托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施归纳开发的区域,应当实施一致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获得房子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子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规划、搬迁期限等以房子拆迁布告或许其他方法予以发布。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说作业。
第十一条拆迁规划确认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告诉房子拆迁所在地公安部分暂停处理向拆迁规划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世、武士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许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在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规则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就补偿、安顿等问题签定书面协议。
补偿、安顿协议应当规则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违约职责和当事人以为需求缔结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补偿、安顿协议缔结后,能够向公证机关处理公证,并送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存案。
撤除依法代管的房子,代管人是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补偿、安顿协议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处理依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法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经洽谈达不成协议的,由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判决。被拆迁人是同意拆迁的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顿或许供给了周转用房的,不中止拆迁的实行。
第十五条在房子拆迁布告规则的或许本法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判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作出责令期限拆迁的决议,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法令、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子、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的法令、法规实行。
第十七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对房子拆迁活动进行查看。被查看者应当照实供给状况和材料。查看者有职责为被查看者保存技能和事务隐秘。
第十八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拆迁档案准则,加强对拆迁档案材料的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处理人),按照本法令规则给予补偿。
撤除违章修建、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给予恰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施产权互换、作价补偿,或许产权互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产权互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子的修建面积核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子修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撤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子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划予以重建,或许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许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撤除非公益事业房子的附属物不作产权互换,由拆迁人给予恰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以产权互换方法归还的非住所房子,归还修建面积与原修建面积持平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归还修建面积超越原修建面积的部分,按照产品房价格结算;归还修建面积缺乏原修建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以产权互换方法归还的住所房子,归还住所房子与被撤除住所房子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越或许缺乏所拆住所房子的原修建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二十四条撤除租借住所房子,应当实施产权互换,原租借联系持续坚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化原租借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正。
第二十五条撤除有产权胶葛房子,在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规则期限内胶葛未处理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顿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安排拆迁人对被撤除房子作勘测记载,并向公证机关处理依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对撤除设有典当权的房子实施产权互换的,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从头签定典当协议。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规则期限内达不成典当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实施拆迁。
撤除设有典当权的房子实施作价补偿的,由典当权人和典当人从头建立典当权或许由典当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顿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顿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按照本法令规则给予安顿。安顿用房不能一次处理的,应当在协议中清晰过渡期限。
被撤除房子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规划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规划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许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被撤除房子使用人的安顿地址,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对建造区域的要求和建造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准则确认。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能够恰当添加安顿面积。
第二十九条撤除非住所房子,按照原修建面积安顿。
第三十条撤除住所房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按照原修建面积,也能够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许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顿。
对按照原面积安顿住所有困难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能够恰当添加安顿面积。添加安顿面积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一条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交给搬迁补助费。
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被撤除房子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
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供给周转房的,不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暂时安顿补助费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撤除房子使用人两边应当恪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私行延伸过渡期限;由拆迁人供给周转房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到期不得回绝迁往安顿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因为拆迁人的职责使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延伸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恰当添加暂时安顿补助费。
因为拆迁人的职责使被撤除房子使用人延伸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供给周转房的被撤除房子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恰当交给暂时安顿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撤除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能够由拆迁人交给恰当补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予以正告、责令中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或许未按房子拆迁许可证的规则私行拆迁的;
(二)托付未获得房子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私行进步或许下降补偿、安顿规范,扩展或许缩小补偿、安顿规划的。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则拆迁期限或许私行延伸过渡期限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对拆迁人予以正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违背协议,回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对被拆迁人予以正告、责令期限交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法令中所规则的罚款,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
罚款悉数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红。
第三十九条被处分的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四十条谩骂、殴伤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作业人员,阻止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理处分法规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法令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令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解说。
第四十四条本法令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