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他运动员的饮品内投放兴奋剂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13:37浏览量:2115

案情:
某省运动技术学院运动员张某因在练习中对教练员不满,发生报复的想法。随后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张某伙同另一名运动员张某某先后分数次将800片甲睾酮片粉末趁人不备倒入运动员的饮品内。同年10月14日,张某将事先用化名写好的三封举报信别离寄给国家体育总局、举重竞技管理中心、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并接连三次打电话问询举报信是否收到及处理状况,敦促有关部门来人进行飞翔药检。2002年10月24日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该省运动技术学院进行飞翔药检,查出有5名举重运动员的尿检呈甲睾阳性。
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是否构成违法,存在四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与张某某在片面上具有投进兴奋剂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投进行为。甲睾酮属一类兴奋剂,超剂量服用会对人体发生必定毒副作用,而本案中违法嫌疑人投进量现已远远大于正常剂量,必然会对运动员的健康形成必定的影响,应当以投进风险物质罪定性。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违法嫌疑人片面上有损坏他人声誉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向他人分布虚伪现实的行为,契合诋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诋毁罪定性。
第三种定见以为,违法嫌疑人伪造现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到国家体育总局的追查,应以诬告陷害罪科罪量刑。
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张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分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
甲睾酮不归于风险物质。我国刑法规则的投进风险物质罪是指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根据有关解说,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动物发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而我国尚未将甲睾酮列为风险物质。别的,违法嫌疑人并没有侵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的片面成心。因而,张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投进风险物质罪。
我国刑法规则的诋毁罪是指成心伪造并分布某种现实,损坏他人品格,损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伪造现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查,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二人制作了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现实,归于一种特别的伪造现实的手法,即为了让他人信任虚伪现实而制作了虚伪现实,但张某的片面意图是想让体育总局查教练,其行为是向特定的人寄送举报信,明显不是公开伪造并散播。体育总局派人查询归于正常的公事行为,终究也没有导致张某的教练被处置。笔者以为,张某的行为对教练的品格尊严和声誉权形成必定的损害,但尚不归于情节严重。别的,诋毁案子中关于个人人身权利损害的案子归于通知才处理,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许国家利益”结果呈现才上升到公诉案子,本案中此种严重结果明显没有呈现。因而,笔者以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虽有必定社会危害性,但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准则,对张某等人不应以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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