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9 12:41浏览量:1522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在法定意义上是指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是归于刑事违法,需求承当刑事责任,一同,也或许涉及到侵略商标权,详细的,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的内容。
一、概述: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同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归于该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客体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的办理次序。
可是更值得重视的则是本罪的目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此刻要评论的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是否要和《刑法》第213条规则的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一致。按照违法形状来看,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这两个罪的客观行为是一种共犯的联系,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设置来自于冒充注册商标罪,仅仅因为我国《刑法》的规则,把这本应该作为一罪来处断的违法切割成了两罪而不以一罪论。所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目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目标坚持了一致性。
作为本罪目标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还有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是,被冒充的注册商标要被冒充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契合刑法规范。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从前有过争辩,观念各异。终究,仍是司法解说给了咱们一个切当的定论:“刑法第213条规则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许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底子无差别、足以对大众发作误导的商标。”这就意味着冒充注册商标罪中只需在同一产品运用相同注册商标的行为才构成违法,换一句话便是说假如是在同一产品上运用近似的注册商标、在相似产品上运用相同注册商标以及在相似产品上运用近似注册商标的这三种行为都是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而这些规则,相同适用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违法目标。
(二)客观方面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出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出售是指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所有权经过有偿的方法出让给别人。产品所有权搬运及搬运的有偿性是出售这个行为的实质特色。出售行为包含批发、零售、代销等各种方法,一般来说要求一同具有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可是在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单纯买进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并不按照本罪来处理,也便是说本罪偏重于处分卖出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这个行为。关于这点和其他违法确实有所不同,在毒品违法中只需有买进毒品这个行为就能够成贩卖毒品罪,而不管是否有卖出行为。
关于售出行为,有几个问题需求处理。榜首,出售行为的完结到底是指货品售出仍是以货款收入作为判别规范?理论上一般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是行为人现已将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出去,并且实践所获的出售金额到达法令规则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正如咱们所知,理论上一般都是假定的一种抱负状况,而现实是复杂多变的,许多时分底子达不到这种抱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品的所有权和钱银的所有权一同搬运的状况,大多数的状况是或许货品现已交给可是还没有付款。所以这个时分以货品交给作为售出,仍是要比及权力完结才是真实意义上出售行为的完结,就显得有评论的价值了。按照民法上的解说,咱们一般仍是以货品所有权的搬运,也便是货品搬运作为出售行为的完结,而不是以权力完结为准。第二,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偿付别人债款的抵债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出售行为。要处理这一问题,咱们榜首步要考虑的是,是否要将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仅仅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按照人们一般的了解,出售行为一般发作在产品的流转范畴。因为出售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有偿搬运产品所有权的特色,也便是说出售行为实质上来看便是一种有偿买卖行为。而《刑法》第214条仅规则本罪的行为为“出售”更是一种有力的阐明,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抵债行为由所以一种有付出对价的行为,天然能够作为有偿买卖行为归入到出售行为的范畴中。在刑法解说并没有十分清晰出售的终究界说之前,咱们将本罪中的“出售”行为作广义的了解,恰当扩展其适用规模仍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因为这愈加有利于维护法益。假如咱们仅将本罪中出售行为的发作范畴限定在产品流经过程中,那么将会是对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种抵债行为的坐视不管,这显着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则对别人合法具有的注册商标权的有用维护。因而,应当将用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确以为本罪中的出售行为。
关于出售行为的终究一个问题是,在商家产品促销中附赠的产品假如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否也能作为出售行为确认?附赠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实首要是依附在主产品之上,这种广告式的赠送行为并没有要求顾客做出其他有对价的付出,能够说是为了扩展产品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这和一般的搭售行为是不同的,假如是搭售行为天然能够作为出售行为来确认,可是这种不需求付出对价的附赠行为不能够成为本罪所要求的出售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此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天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就天然人而言,只需行为人到达了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了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施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表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成心出售给别人。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对“明知”的规模不能要求过于狭隘,“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需行为人应该知道所出售产品是假货即可。这是因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流转是处于不合法状况,经营者在买卖时往往是心照不宣,无须挑明,别的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托言不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躲避法令制裁。司法实践中确认“明知”的规范首要是,(1) 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奉告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2) 出售产品的进价和质量显着低于商场上被冒充的注册商标产品的进价和质量;(3) 依据行为人自己的经历和常识,能够知道自已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观念: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形状存在与否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形状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其间以下三种观念最具代表性。榜首种观念以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状,理由是“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这一罪过系本罪构成要件,不契合这一要件的,不构本钱罪。这种观念以为,《刑法》规则该罪的违法数额为5万元不仅是对违法成果的要求,更是对到达违法规范的损害程度的要求。[1]第二种观念供认本罪存在未遂形状,但以为本罪过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意图,客观上现已施行、正在施行或许即将施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即便实践出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也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本钱罪(未遂)。[2]第三种观念则对此持肯定态度,以为出售行为未完结,但经过其购进的货品价值以及已出售的部分金额能够确认行为人或许得到的出售金额,并进而成立本罪的未遂。[3]
分析一:本文以为榜首种观念误解了出售金额的概念,从实质上否认了出售金额包含对没有出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的确认。依据《解说》第9条的规则,“出售金额”是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这意味着司法解说已清晰了本罪核算出售金额时包含了没有出售的部分。因而,仅依据未到达实践已出售的金额规范而以为不构成违法,显着背离了该司法解说所确认的内容。
分析二:第二种观念以出售金额未到达本罪既遂所要求的规范而确以为未遂显着含糊了违法未遂的意义。本罪以出售金额人民币5万元作为违法既遂的规范,一旦出售金额缺乏5万元,一同与没有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累加缺乏15万元的,则不构本钱罪,而不契合该观念中“实践出售金额未达数额较大的规范,也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构本钱罪”的定论。
本文附和第三种观念。就成心违法的间断形状而言,按其行为终究停登时违法是否现已完结为规范,能够差异为两种底子类型:其一是违法的完结形状,即违法的既遂形状,是指成心违法在其开展过程中未在半途间断下来而得以进行到底、行为人的行为现已完全契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则的某一详细违法构成的悉数构成要件的景象。其二是违法的未完结形状,即成心违法在其开展过程中,因为片面或许客观方面的原因半途间断下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到达某一详细违法构成的悉数构成要件的景象。在违法未完结形状这一类型中,又能够依据违法间断下来的原因或与违法是否实践着手等不同状况,进一步再差异为违法的准备、未遂和间断三种形状。[4]从我国《刑法》规则的实践景象来看,《刑法》分则规则的各种违法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违法既遂为规范的,假如以违法的成立为规范,《刑法》一般都会在条文中相应列出。[5]如以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只需既遂形状,而全然不顾违法行为并未施行结束或许违法成果并未发作等状况,则不免打击面过大,更无法表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底子原则。
了解:《定见》第8条第1款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一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二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出售,已出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没有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算计在15万元以上的。该条文亦表达了在确认违法着手行为时应对“出售”作纵向广义了解。
此外,《定见》第8条第1款还论述了在判别违法成果是否发作时,应对“出售”作纵向狭义了解的定论,以避免没有售出的部分产品被人为同化为已售出的产品,然后导致对违法间断形状的误判。其清晰规则了,只需产品没有出售或部分出售但未到达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范,以违法未遂论。就社会损害性而言,司法者一般均会将未售出的产品依法扣押并毁掉,避免其流入商场形成滥竽充数,以有用避免商标被不合法乱用而导致商标价值受损的损害成果。如对此类没有售出产品的违法行为以为是违法既遂,则显着无法表现行为、社会损害性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平衡。
能够说,《定见》的公布,对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状的争议起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也为司法实践确认本罪的未遂供给了理论依据。
三、判别: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的规范
关于怎么判别本罪的未遂形状问题仍值得评论。《刑法》第23条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到达意图的,是违法未遂。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在详细判别本罪的违法间断形状时,需对是否现已着手以及违法成果是否发作进行剖析,以与违法准备和违法既遂相差异。对此,有必要将“出售”的概念予以厘清。从横向视点作广义了解,“出售”包含零售、批发、代销、贩卖、商场出售、内部出售等以任何方法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有偿转让的行为,而不包含无偿赠送、扔掉、购买自用。[6]从纵向视角作广义了解,其又包含进货、贮存、运送、出售、盘点、收拾、结算等多个行为。笔者以为,在本罪详细判别违法着手及违法的成果发作等问题时,从横向视点对“出售”一致作广义了解,已底子无争议,但从纵向视点应怎么了解,则应当差异状况作详细判别。
榜首,关于本罪而言,着手施行违法,是确认未遂首先要判别的要素。但是在实践中怎么看待已着手施行“出售”的行为,较难掌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念,首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差异首要在所以否把“购买、进货、贮存”等行为当作出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选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贮存与出售行为人为割裂开,终究只能将没有出售的状况当作违法准备,然后导致本罪违法本钱过低,无法有用打击违法并维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纳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贮存的行为与出售行为当作一个全体,只需行为人施行了购买、进货或贮存行为,即便未出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抄获,亦视为已着手施行违法,仅仅因为毅力以外要素而未到达意图。
第二,确认本罪未遂需求到达构成违法所要求的立案追诉规范。就本罪特征而言,其未遂与既遂有着巨大的社会损害性差异。本罪的未遂犯往往是购入了很多冒充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处于仓储、运送、出售状况,但因为毅力以外原因而没有到达其成功出售的意图,关于没有出售的产品,司法者一般会将其依法扣押并毁掉,避免其流入商场而呈现滥竽充数的状况,也有用避免了商标被不合法乱用而导致商标价值受损的损害成果。此外,只需一行为到达必定的社会损害性程度才需求以刑法予以调整。以本罪而言,人民币5万元作为立案追诉规范是合理的:刑法是最低的品德规范,行为人施行了一不妥行为,首先应遭到品德规范的调整,其次是民事、行政法令规范的调整,只需到达了有必要要用刑法来调整时才有必要作刑法点评。关于细微的不妥行为或许违法行为,因为其形成的社会损害性相对较小,尚不需以刑法进行调整。因而,本罪如出售金额数额未到达5万元,一同与没有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累加也缺乏15万元,则应确认不契合本罪的立案追诉规范,不作为违法处理,而非违法未遂。
因而,实践中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独自或与已出售金额累计到达15万元以上的,才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与本罪既遂犯5万元的立案追诉规范有显着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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