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7 23:56浏览量:1951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六初字第78号判决书。
2、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企业名称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两边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
居处: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马巍、曹文华,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瑰,男,1959年6月25日出世,四川省盐亭县人,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服饰产品云南区域经销商,住昆明市螺丝湾四期二楼C西区-002号。
托付署理人冀蓓红、李亚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被告:昆明仟村百货有限公司。
居处:昆明市青年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俞翼,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审判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江;署理审判员:庄云超、李伟。
6、审结时刻:2002年12月13日。
(二)诉辩建议
1、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诉称:原告系全国性无区域跨行业集团,全国服装行业出售收入、利税双百强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要点骨干企业,是具有年产80万套高级西服出产能力及出产大衣、衬衫、领带、皮具等精品服饰的一流男式服饰供货商。原告的“报喜鸟”商标已在我国和香港进行了全类注册,在国内19类产品(服务)上恳求注册了防护商标和联合商标。在1998年至2001年间,原告投入到“报喜鸟”商标的广告费用达5000万元,并取得了杰出的商业诺言和商标知名度。2002年2月,“报喜鸟”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香港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在香港注册建立,随后于当年9月1日授权广东汕尾城区远兴服装厂(以下简称远兴服装厂)出产出售标有其公司名称的各类服饰系列产品,图形商标也选用与“报喜鸟”图形极端类似的小鸟,使顾客产生了混杂、导致顾客误认误购,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喻瑰为牟取不合法利益,从2002年4月就开端在昆明螺蛳湾产品批发市场和仟村百货公司商场租借货台,大举出售侵略原告驰名商标的产品。2002年6月27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办,当场抄获标有“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服装744件。但在查办后,被告喻瑰仍在出售侵略原告驰名商标的产品。据此,恳求判令:一、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两被告连带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原告所开销的查询费用593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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