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31 01:48浏览量: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办理,清晰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
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
第三条 出产者、出售者按照本法规则承当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 制止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制止假造产品的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制止在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 国家鼓舞推广科学的质量办理方法,选用先进的科学技能,鼓舞企业产品质量到达而且超越行业规范、国家规范和世界规范。对产品质量办理先进和产品质量到达世界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六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担任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办理
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查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 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工业产品,有必要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未拟定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有必要契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国家依据世界通用的质量办理规范,推广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准则。企业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世界先进的产品规范和技能要求,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准则。企业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运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查看为首要方法的监督查看准则,对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顾客、有关安排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查看。监督查看作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分规划和安排。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能够安排监督查看,可是要避免重复查看。产品质量查看的成果应当发布。法令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查看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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