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0 21:41浏览量:2753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捕或拘捕后需求改变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拘押或暂时免除其拘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视寓居、予以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应当交还确保金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违法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办的违法嫌疑人,严峻暴力违法以及其他严峻违法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违法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则景象的在外【(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持续侦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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