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03:00浏览量:2631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决议》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维护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从五个方面临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维护的法令制度,为持续提高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维护水平奠定了杰出的法令根底。
第一条、关于改动、刊出知识产权存案的规则
《决议》第一条触及两个修正内容:
1、关于需求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的景象。
修正状况:原《法令》规则的需求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的景象为“存案知识产权的状况发作改动的”,也就是说,只要存案的知识产权自身的状况发作改动了的,才需求处理改动或许刊出手续,但实际上存案请求中的许多内容,如权力人称号或许名字、联系方法、知识产权答应运用状况等,也都严重影响着海关的知识产权维护作业,其间任何一项内容发作了改动,知识产权权力人都应当有责任及时奉告海关。因而,《决议》将“存案知识产权的状况发作改动的”修正为“知识产权存案状况发作改动的”。
适用:依据该修正,在海关总署存案的知识产权权力人,除了存案的知识产权权力自身发作改动的需求及时处理改动或许刊出手续外,权力人及其联系方法、知识产权答应运用状况等发作改动的,也应及时向海关总署请求处理改动或许刊出存案的手续。
2、关于不按照规则处理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的法令结果。
修正状况:原《法令》只规则知识产权权力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但没有规则不及时处理有关手续应承当的法令结果,简单形成知识产权权力人怠于实行有关责任的景象。为削减知识产权权力人不及时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给合法货品的正常通关形成延误的状况,保证海关在口岸通关压力不断添加的局势下完成“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方针,避免因权力人不及时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给知识产权海关维护作业形成消极影响,催促知识产权权力人活跃实行法令责任,《决议》在《法令》第十一条添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则“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按照前款规则处理改动或许刊出手续,给别人合法进出口或许海关依法实行监管责任形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能够依据有关好坏关系人的请求吊销有关存案,也能够自动吊销有关存案。”
适用:依据该修正,假如知识产权存案的状况发作了改动,而知识产权权力人未按照规则及时处理存案改动或许刊出手续,如有依据标明给别人合法进出口或许海关依法实行监管责任形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好坏关系人能够向海关总署请求吊销有关存案,海关总署也能够依职权自动吊销有关存案。
第二条、关于请求产业保全裁决的法令依据问题。
原《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则知识产权权力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则,在起诉前就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品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责令中止侵权行为或许产业保全的办法。考虑到现在人民法院作出产业保全裁决的依据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应当依据其他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令规则,因而《决议》在《法令》第二十三条的法令依据中添加了“或许其他有关法令”,以增强该条规则的适用性。
第三条、关于权力人撤回维护请求的规则。
修正状况:在海关法令实践中,常常遇到知识产权权力人期望向海关提出撤回拘留侵权货品请求的状况,但原《法令》没有清晰海关对此应当怎么处理。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力人对涉嫌侵权的货品有追认授权的权力,因而,海关在法令实践中原则上应当答应权力人撤回拘留请求。《决议》对此予以了清晰,在《法令》第二十四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则“在海关确定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品为侵权货品之前,知识产权权力人撤回拘留侵权嫌疑货品的请求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品。
适用:依据该修正,知识产权权力人在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品后,有权在海关作出货品构成侵权的确定定论前,撤回其向海关提出的拘留货品的请求,海关在此期间接到权力人撤回拘留侵权嫌疑货品的请求的,应当放行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品。一起,为了避免权力人乱用撤回请求的权力,影响行政法令次序或许危害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权力人在海关作出货品构成侵权的确定定论后提出的撤回请求,海关将不予承受。
第四条、关于拍卖侵权货品的规则。
修正状况:原《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了海关处理没收的侵权货品的方法及次序,依据该规则,不论是进口或许出口的侵权货品,不论货品侵略的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仍是侵略专利权,海关都能够依序采纳转交给有关公益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许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力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毁掉等处置办法。而《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四十六条规则“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冒充商标货品,除非破例,只是将侵权商标铲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即对进口的冒充商标货品进入商业渠道问题,TRIPS也作了约束性要求。虽然《法令》现已规则了拍卖侵权货品需求事前消除侵权特征,但为了使《法令》的有关规则更挨近TRIPS的表述,《决议》在《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拍卖后添加“但对进口冒充商标货品,除特殊状况外,不能仅铲除货品上的商标标识即答应其进入商业渠道”。
适用:依据该修正,往后海关在处置其他侵权货品时,仍能够依序采纳转交给有关公益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许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力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毁掉等处置办法。关于拍卖进口冒充商标的货品,海关将持续采纳严厉的约束条件。
第五条、关于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修正状况:关于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的超越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原《法令》第二十八条只规则由海关予以没收。该条一方面没有规则没收时应适用什么样的法令程序,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以下简称《处分法令》)第二十五条及六十四条的规则,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的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视为侵权货品,而进出口侵权货品,除没收侵权货品外,还应处以罚款。为清晰海关对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程序和法令责任,《决议》将《法令》第二十八条“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略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改为“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略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品。”
适用:依据该修正,关于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出境的超越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将适用针对进出口侵权货品的知识产权海关维护程序,即海关拘留侵权嫌疑货品,需求权力人提出请求。如触及的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存案,海关能够采纳自动依职权维护办法,经海关查询确定货品构成侵权的,海关除没收侵权货品外,还将对当事人处于货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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