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6 06:28浏览量:1138
本文介绍婚姻法规则协议离婚的品种,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挂号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两边自愿离婚,指婚姻联系因两边当事人的合意而免除的离婚方法。《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不同的分类规范,能够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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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则,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榜首,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规范,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处理的协雄离婚,其间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状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状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状况①)。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经过审判程序处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状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批阅(如法国的状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判决(如奥地利的状况)。
第二,以达到合意的方法为标推,协议离婚又能够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两边一起请求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悉数离婚问题达到合意,然后提出请求。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许诺的离婚。③调停离婚。这品种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停两边就悉数离婚问题达到合意。其二,两边当事人都赞同免除夫妻人身联系,经调停两边又对其结果达到合意。
别的,还有一个关于直接协议离婚问题。
有些著作中将协议离婚区分为直接协议离婚和直接协议离婚。所谓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有时现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经过法定期间,经过当事人的请求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便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现在,直接协议离婚准则只在斯堪地纳维亚单个国家得到供认。严厉来讲,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品种,由于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该再有其他实质性约束,而直接协议离婚准则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供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处理的行政挂号离婚和法院处理的诉讼调停离婚。其间,行政挂号离婚是由夫妻两边一起请求的离婚,诉讼调停离婚则包括上面说到的调停离婚的两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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