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9 17:24浏览量:474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处理及产权产籍处理,保护商品房买卖次序,保证买卖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省政府闽政〔1993〕3号《福建省房地产开发运营和市场处理暂行办法》的精力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对商品房预售作如下规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获得缔造部分颁布的《资质证书》和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包含公营、团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时,都有必要恪守本规则。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公司将获准缔造的商品房在根底工程已竣工或投入必定的修建工程资金后,出售并获得预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公司拟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推向市场预售时,应在开端出售的前十天到福州市城乡缔造委员会房地产归纳开发处作商品房预售挂号,经福州市房地产处理局同意,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四条 同意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时,有必要查验下列证件:
1.已拥有拟预售房子用地的土地运用权证或用地许可证,地价款已付清;
2.施工图纸经审阅同意并拥有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运用日期现已确认,根底工程已竣工或许投入修建工程的资金已达25%以上;
4.预售房说明书。
说明书应写明楼宇的地址、方位、装饰规范、价格、竣工交付运用日期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五条 经审阅,契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福州市房地产处理局有必要出具商品房预售同意书。开发公司需刊登广告的,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意号。
第六条 经同意在境内或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公司与购房者有必要签定《购房合同》,两边签定合同后应在三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买卖处理所(以下简称买卖所)处理存案挂号,凡未经存案挂号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购房合同由市房地产处理一致印制发放。
合同有必要载明预售房的坐落、运用功用、修建结构、层次、面积、详细单元号、价格、付款方法、交房时刻,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则。
第七条 预售后的商品房(包含境内、外)需转让的(■赠与、交流),由转让两边凭经存案挂号的《购房合同》到买卖所处理买卖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则的权利义务随之搬运,开发公司不得为预购房者处理更名手续,凡未经买卖所处理转让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第八条 开发公司按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经出资开发并完成了必定的修建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应持两边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含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买卖所处理转让监证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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