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原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什么变化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1 11:18浏览量:2484

“农转非”原宅基地使用权发作什么改变了?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1979年徐某某因作业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寓居。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旧房子恳求土地挂号发证,该县政府经查询审阅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团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徐某某对房子进行拆旧创新。上一年该村乡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保持行政复议决议。2014年7月该村乡民小组遂诉至容县法院恳求吊销县政府颁发给徐某某的团体土地使用证。
【分析】
本案处理要点在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改变后原宅基地权属问题。乡村宅基地是农人安居乐业的根底,只要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此权力。一般来说,跟着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损失,该权力也会发作相应的改变。破例景象是,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疆土〔籍〕字第26号《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原在乡村的宅基地,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可依法确认其团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权。
详细到本案,徐某某虽已迁出该村,成为非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徐某某恳求土地挂号时在该宅基地上仍有属其的房子,房子一直是徐某某的合法财产,房子产权未发作过改变。又依据我国“地随房走”准则,即便徐某某转为城镇居民后,根据其对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对房子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而,徐某某对其原在乡村的房子用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法院驳回了该村乡民小组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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