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2 09:06浏览量:1419

1.企业所得税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什么样的企业归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则,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越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则,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现在是应缴税所得额低于10万就能够享用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的优惠方针吗?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4〕34号)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缴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企业2014年能够享用此方针,但2013年年度申报时仍履行年应缴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针。
4.2014年开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定率缴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缴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不享用其间的折半缴税方针。
因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上一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仍契合条件的,能够享用税法20%优惠税率的优惠方针。上一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一起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应缴税所得额也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能够享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的方针。
5.2014年开端,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定额缴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依照原方法征收。
6.2014年新建立的企业,没有上一年度数据,也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的优惠方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则,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践赢利额或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缴税方针。
7.依据方针规则,上一年度不契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季度申报时不得享用此方针。假如本年全年的确契合小型微利的优惠方针条件,应该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四条榜首款小型微利企业契合享用优惠方针条件,但预缴时未享用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致核算享用。
8.查账征收企业,本年要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榜首款规则,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缴税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纳按实践赢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践赢利额不超越10万元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超越10万元的,应中止享用其间的折半缴税方针;本年度采纳按上年度应缴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能够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
因而,查账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上一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仍契合条件的,能够享用税法20%优惠税率的优惠方针。上一年度应缴税所得额一起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应缴税所得额也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能够享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所得额的方针。
9.上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享用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度也契合条件,可是榜首季度申报时忘掉享用此方针,全额缴税了,第二季度仍契合优惠条件,能够按享用小型微利优惠方针进行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四条榜首款规则,小型微利企业契合享用优惠方针条件,但预缴时未享用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致核算享用。
第六条第二款规则,本布告施行后,未享用折半缴税方针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能够在今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因而,榜首季度契合条件但未按规则享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第二季度仍契合优惠条件,能够按享用小型微利优惠方针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季度申报时均未申报享用此项优惠的,能够在年度申报时一致核算享用。
10.企业上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榜首、二季度依旧契合条件,是依照优惠后的金额缴缴税款的,第三季度开端企业收入大幅度增加,不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全年累计数也不契合条件,榜首、二季度少缴的税款需求核算滞纳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文件规则,上一年度契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时仍契合条件的,能够季度申报时暂时享用此项优惠,超越享用优惠条件后,不再享用优惠方针。
因而,企业榜首、二季度因契合条件而暂时享用优惠方针少交纳的税款,在本年度之后的季度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按规则全额交纳的,不需求征收滞纳金。
1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是过后备检类的税收优惠,企业契合条件即可直接享用,不需求做任何存案或申报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则,契合规则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够依照规则自行享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无需税务机关审阅同意,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税申报表时,应一起将企业从业人员、财物总额状况报税务机关存案。
因而,小型微利企业应为过后存案类优惠方针。
12.新建立的企业,想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方针,能够参看哪些文件的规则?
答:参议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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