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16:05浏览量:1225
假如发作医疗事故的,患者主张危害补偿,而院方不赞同的,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需求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而且需求有起诉书。那么,医疗危害补偿事例解读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扼要案情】
原告韩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空隙较大一向有修行美容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被告)广告所招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竭力宣扬所谓的手术作用,并煽动患者上下排一同做,在其再三劝说下,患者赞同当天就承受手术,但手术规模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赞同,私行扩展手术规模,将患者上下两排总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而且悉数打磨过度,形成患者其时5颗牙齿漏髓,其间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往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呈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尝摧残,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现在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往后不得不依托牙冠保持正常牙齿功用。
2007年9月,原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持续医治费以及精力危害抚慰金等。笔者系原告的托付代理人。
【诉辩定见】
患方以为:医方严峻侵略患者知情赞同权,且手术操作严峻不妥,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当悉数职责。
医方以为:我院对患者医治行为契合惯例,不存在医疗差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定结论】
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托付,南京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判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判定书剖析定见为:
依据临床资料及现场查询剖析,患者口腔病况较杂乱,医方所供给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空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差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标准;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妥,匆忙进行医治导致牙髓炎、牙齿痛苦;3、依据病历记载状况,封闭空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背操作惯例,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医治。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主张:烤瓷牙冠修正以重建咬合功用,康复外形。
两边未请求从头判定。
【医事法令剖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依据《病历书写标准(试行)》,门(急)诊病历记载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结,只要抢救病历才能够抢救完毕后6小时内补记。本案患者来门诊就诊,过后两天才补记门诊病历,显属违法,由于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其记载内容中没有依据的部分也就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二、被告严峻侵略患者知情赞同权
依据《医疗机构办理条例》和《病历书写标准(试行)》,手术赞同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生向患者奉告拟施手术的相关状况,并由患者签署赞同手术的医学文书,非紧迫抢救时,施行手术有必要获得患者的签字赞同;在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能操作标准-美容医学分册》中相同着重"一切不可逆美容手术均应得到患者的赞同。在签署手术赞同书之前,应奉告患者手术的适应症和忌讳症、医治方针、影响已知危险和并发症的要素、多种手术办法的优缺点、活跃自我护理的重要性和将来需求从头替换等"。
本案被告术前除了宣扬其所谓的手术作用外,没有实行任何上述奉告职责,施行手术没有签署手术赞同书;术中违背患者志愿,私行扩展手术规模,严峻违背了上述医疗卫生办理法规。至于口腔医治记载单上患者的签名,现已是在手术之后,而且其签名仅仅承认当天只付了400元这一现实,没有其他意义。不代表认可手术的合法性。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峻不妥
依据《临床技能操作标准-美容医学分册》,牙齿修形术的首要忌讳症便是髓腔大、修形易引起穿髓,为此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牙釉质厚度、牙髓腔的巨细和形状(126页)。
本案患者15颗牙齿悉数打磨过度,而且其时就有5颗穿髓,究其原因,一是术前没有摄片,手术操作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术中严峻不担任,穿了一颗又一颗(15颗牙齿不是一起打磨,前面现已发作穿髓,后边就要吸取教训,不应再穿)。
四、关于危害结果
本案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清晰存在牙齿功用的缺失,怎么处理这一对立,判定专家给出了医学主张:烤瓷牙冠修正以重建功用和康复外形,所以这一主张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弥补,因而,牙冠的费用应当归入危害结果。
五、被告应当承当悉数职责
患方以为本案被告应当承当悉数职责,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赞同的11颗牙来说,当然归于悉数职责
市级判定确定首要职责的原因,是其剖析定见榜首段,患者"口腔病况杂乱",故而呈现了这样的结果医方承当首要职责,可是这一确定有必要有一个条件,那便是患者赞同做美容,假如患者没有美容的志愿,那么不论口腔状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况杂乱,它也不归于医疗干与的规模,由于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看病。
那么关于本案患者其时终究赞同磨几颗,患方的定见是应当确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赞同书,但被告未能供给赞同书,依据举证职责,被告有职责证明患者其时赞同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赞同磨4颗。
2、判定剖析定见指出的"依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触及技能问题,不触及知情赞同,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以为仅仅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正前牙空隙"显着将原告赞同的规模扩展,所以不能依据过后补记的病历,来判别其时能够磨几颗。
由此,应当确定患者其时只赞同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准则中榜首条便是知情赞同准则,被告未经赞同私行打磨,而且悉数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悉数职责。
(二)赞同磨的4颗牙,相同也是悉数职责
榜首次开庭依据交流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念,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简单穿髓,假如这一点现实,那么手术便是违背了忌讳症,由于依据标准,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清晰归于手术忌讳。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背忌讳施行手术,这也正是判定剖析定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妥,医治匆忙",假如术前摄片,就能够防止手术,也就能够防止危害结果。因而,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结果承当悉数职责。
(三)尽管判定结论是首要职责,可是让原告承当非必须职责,没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本案原告对自己的危害结果没有任何差错,其来院仅仅咨询,经被告煽动煽动,赞同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背操作标准,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赞同私行扩展手术规模,导致原告15颗牙悉数死去,不得不靠牙冠保持功用,这一结果完全是被告差错所造成的,被告对此当然应承当悉数职责。
医疗危害补偿案子,需求由患者方承当举证职责,提出有医疗危害行为,而且患者有丢失,危害行为与丢失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需求依据现实和法令作出依法判定。假如你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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