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纠纷上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09:42浏览量:2043
担保方法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而担保胶葛针对便是这五种的胶葛,关于担保胶葛的作业,咱们在维权的时分是能够通过法令的途径来完成的,能够直接向法院上诉,递送上诉状,接下来听讼网小编给你介绍一下担保胶葛上诉状的法令常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尔祥,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乡镇蒲行苑104号楼204室。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如兵,男,1962年1月20日,汉族,住如皋市如乡镇皋南新村214号楼102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凤,女,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乡镇阳光花苑23号楼4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松高,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袁桥镇原何庄乡八角井村1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间假贷胶葛一案,上诉人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搬民一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1、恳求吊销一审判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张凤对两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负。
现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过错。
1、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合法的假贷联系没有现实依据。本案是两被上诉人歹意勾结,损害国家、团体和上诉人的利益而发作的假贷联系,是无效民事法令行为。从被上诉人张凤所出示的借单这一依据的方式要件上看出,该借单的内容是被上诉人单独面供给的格局合同,告贷人叶松高告贷期限仅为3个月,而被上诉人张凤规则的上诉人的担保期限为告贷期限届满后两年,这一歹意勾结加剧上诉人的担保职责的现实是十分清楚的。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叶松高并不相识,被上诉人张凤知道和应当知道上诉人并不具有担保资历。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才干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为担保人”。两上诉人在同一单位作业,全家的正常日子全赖上诉人月工资900多元保持,应两上诉人的要求在借单上签了字,对借单的内容只清楚告贷期限3个月,其他内容并不清楚,该借单两上诉人也不持有,作为没有产业的公民为巨额告贷供给担保显然是不适格的,一起,这一担保也是上诉人家庭中的重大事件,两上诉人的担保必定会触及到夫妻两边的共同产业,但两上诉人的这一担保均没有通过夫妻两边赞同。
2、一审法院混杂了合法假贷与高利贷的法令联系。本案中,借单所规则的月利率为4.50%,年利率达54%,而同期银行6个月的告贷利率为年利率5.58%,被上诉人规则的告贷利率为同期银行利率的9.68倍。被上诉人张凤所出告贷项的意图是施行不合法的高利剥削,给社会带来必定的损害,有的无力归还者必定会走上偷盗、掠夺、欺诈等违法路途。因而,对被上诉人张凤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应给予民事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以确保国家金融次序不受不合法损害。
3、被上诉人张凤现已悉数收取了告贷本金。但一审法院确定被上诉人叶松高给付了被上诉人张凤至2015年7月4日的利息,这仅是被上诉人张凤的单独陈说,没有其他依据予以印证。从被上诉人张凤提申述讼之日为2015年6月25日也能够看出这一确定是不正确的,因为被上诉人叶松高结息截止之日为2015年7月4日,什么时刻结息,共结息多少,为何结息至申述之日的10天后,是结算的本金仍是利息,只要被上诉人叶松高到庭质证才干予以查明,但一审法院对以上情节没有按法定程序依法查明,只能作出没有现实根底的过错判定。但现实状况是被上诉人叶松高在告贷到期后,即奉告两上诉人所借本金和利息已悉数结清,与两上诉人无任何联系,尔后,被上诉人张凤在长达近两年的时刻内,并没有奉告两上诉人主债款人没有实行还款的任何信息,更没有向上诉人建议承当担保职责。结合本案,按借单约好月利率为4.50%,告贷10万元,按被上诉人张凤陈说从2006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4日的告贷期间结算了利息,经核算被上诉人张凤已收取了金钱99600元,这一数额与被上诉人所出借的金钱根本符合,因而,被上诉人叶松高现已给付了告贷本金这一现实是清楚的,但一审法院对这一客观现实视若无睹,将被上诉人叶松高给付的告贷本金,仅凭被上诉人张凤单独面的陈说过错确定为利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1、一审法院在判定书中表述:“本院201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这一表述是不正确的。本案原为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18日一审法院向两上诉人送达了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没有一审法院的印章,奉告上诉人由黄爱平担任审判长与朱鹏、肖剑飞庭组成合议庭。但实践审理本案和判定书中署名的法官名字、职务与通知书截然不同,(2015)皋搬民一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定书中审判长为朱鹏、署理审判员肖剑飞、人民陪审员吴义峰。一审法院随意改变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115条的规则,一起掠夺了上诉人享有的恳求回避的权力。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的布告送达不符合程序规则。尽管一审法院以“被告叶松高经本院布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布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做法是违反程序要求的,且布告送达未能到达送达期限的法定期间。一审法院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依照该日期核算送达时刻,因布告送达时刻为60日,再加上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因布告案子适用一般程序),按此核算一审法院的开庭时刻最快为2015年10月19日,但一审法院却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定,一审法院这一做法有或许导致案子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不只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人民法院公平形象形成负面影响。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令不妥。
1、一审法院确定:“原告在申述状及庭审过程中均陈说被告已将利息结至2015年7月4日”。这一确定表明晰两被上诉人现已对告贷期限进行了改变,但两上诉人均不知情。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则:“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因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本案中的上述特别情节,因而,没有依法适用以上法条。
2、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张凤的恳求对被上诉人叶松高出质的混凝土泵的部分价值进行了产业保全,经了解,该产业价值为200多万元,但被上诉人叶松高以40万元的价格典当给南通恒通典当公司,该产业超出40万元的价值仍然是被上诉人叶松高的产业,对这一产业保全证明了被上诉人叶松高具有清偿才干。但判定书不光不对该产业依法拍卖,以完成被上诉人张凤恳求产业保全的意图,反而将保全费判定为两上诉人承当。一审法院的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则的:“有确保人的假贷债款到期后,债款人有清偿才干的,由债款人承当职责”。从另一方面看,被上诉人恳求产业保全的意图是为了确保收效判定能得到实行。现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张凤抛弃了物的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8条内容的规则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张凤抛弃权力的范围内现已免除了确保职责。
3、一审法院判定两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张凤自2015年7月5日起核算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按银行同类告贷利率的4倍没有法令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凤施行的是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利率是同期银行告贷的近10倍,对利率的规则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因而,对利率的核算应当依照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这样才干到达确保合法的金融次序贯彻施行,阻止和冲击高利贷违法行为的意图。
四、(2015)皋搬民一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定书中原告冒兴芳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判定书是通过法官精心加工、制造、用于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现的产品,是向社会展现法官形象的载体。但判定书第一页有二处均写明原告为冒兴芳,上诉人与冒兴芳没有任何现实和法令上的牵连,裁判文书对诉讼主体的改变必定触及实体判定的实行,因为一审法院在法令文书中更换了本案原告,致使上诉人不清楚该裁判文书中的权力人是谁,有损于人民法院判定文书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不妥,违反诉讼程序,违反了司法公平的准则,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恳求上级法院在查明本案现实的根底上,吊销一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张凤对两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此 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10月26日
附依据:1、2015年8月1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2、2015年8月19日人民银行存告贷基准利率调整表。
而担保胶葛便是在发作这些程序过程中引起的,若想要了解其他相关常识,也能够上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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